郯城一路段发生车祸,一柴油三轮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后逃逸,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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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上午,一位事故伤者家属为郯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送来一面印有“雷霆出击 破案神速”的锦旗,感谢办案民警不懈追踪破获肇事逃逸案,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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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4年12月3日6时35分许,一无号牌柴油三轮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花园镇白马河桥面时与由东向西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柴油三轮车驾驶人驾车逃逸。
接警后,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立即带队赶往现场,经询问受伤老人,其表示当时天还没亮,加上灯光刺眼,没有看清撞他的车辆,且肇事嫌疑人在发生事故后未下车查看,也无法得知样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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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零星的线索,办案民警第一时间沿事发地点的两个方向开展监控视频搜集工作,扩大筛选范围、细心研判,于当日锁定了嫌疑车辆。排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三轮车驾驶人反侦察能力很强,多次改变逃跑路线,一度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极大困难。
经过多日沿途侦查,在筛选了五十多个监控视频和卡口后,民警发现该车最终消失在距事发地20公里外的某村庄附近。确定嫌疑车辆大致范围后,办案民警经过缜密部署,利用科技手段,在一户院内发现了一辆橘色柴油三轮车,与案发监控中的三轮车外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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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证据后,民警敲开藏匿肇事车辆院子的大门,主人表示这并非自己的车辆,而是自家亲戚暂放在家里的。民警立即让亲属联系肇事者前来。见到民警后,肇事者问某惊讶地问道:“我都把车藏这里了,你们怎么能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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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铁证,问某对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肇事逃逸行为后悔不已。
目前,问某已被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肇事逃逸的后果有哪些?


一、责任认定方面在没有逃逸的情况下,是由交警根据事故各方的过错来认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而在肇事逃逸的情况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首先推定逃逸方负全责,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减轻部分责任。

二、赔偿方面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一般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三、行政处罚方面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没有交通违法行为,则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一方逃逸,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逃逸者会被处以200元—2000元的罚款,并可能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更为严重的是,逃逸者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刑事责任方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下面几种情况会被判定为
“肇事逃逸”

8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郯城交警提醒
发生事故后选择逃之夭夭
就可以当作无事发生了吗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要在法律边缘试探
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都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



来源 | 郯城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