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发布4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全文2468字,阅读约需8分钟,帮我划重点

划重点

01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02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包括霍某某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等。

03其中,霍某某被控非法倾倒、堆放的油泥和油泥沾染物,共计92.2吨,涉嫌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04另一案例中,肖某某被控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废水、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涉及重金属铬、镍、铜、锌、铅等。

05此外,某供热有限公司因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被罚款27.92万元。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2024年,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大力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高压态势。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霍某某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2024年8月8日,哈尔滨市双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该区临江乡利用无人机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屯一场院内堆放袋装油泥,因塑料袋破损导致油泥渗入土壤。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协同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立即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霍某某承认曾将废弃油泥倾倒至院子北侧树带沟内,倾倒地点未做任何防护措施,造成油泥渗入土壤。经委托第三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现场全部油泥进行清理,油泥重量为29.25吨,油泥沾染物重量为62.95吨,总计92.2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确定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中代码“071-001-08”石油开采和联合站贮存产生的油泥和油脚,危险特性(毒性、易燃性),确定该油泥和油泥沾染物属危险废物,且油泥堆存和倾倒现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要求,当事人霍某某行为涉嫌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9日对霍某某非法倾倒、堆放的油泥和油泥沾染物作出扣押决定并转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霍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8月26日,哈尔滨市双城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双城分局当日进行立案侦查。

图片

肖某某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废水、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2024年6月21日,哈尔滨市阿城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家电镀加工厂违法生产排污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同时委托黑龙江隆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排污口及污染地块进行检测。经查,肖某某在无营业执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情况下,从事金属设备配件表面处理镀锌生产活动,其利用3处私设的排水管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厂房外西侧的自然沟内,经检测含铬、镍、铜、锌、铅等含重金属污染物废水超标,其中最高超标因子为2号排口锌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限值1285.66倍。

同时,执法人员在该厂南侧发现随意倾倒的5堆褐红色电镀槽渣和金属废屑,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物代码336-052-17,危险特性为T(毒性)的危险废物。经对土壤取样检测,重金属铬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经土壤背景点数据与被直接污染的土壤数据对比,重金属锌污染物进入自然沟内,并在土壤中造成沉积,综上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2日对肖某某经营的电镀加工厂的3处配电柜及3处生产车间作出查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肖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哈尔滨市阿城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2024年8月10日立案侦查。

图片

某供热有限公司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环境

2022年9月17日,哈尔滨市依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违规修改锅炉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设施系统参数,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失真,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环境违法。哈尔滨市依兰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3日将案件移送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2024年6月26日,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黑绥北农检刑行意〔2024〕6号),认为该案件违法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应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7月25日,哈尔滨市依兰生态环境局再次对违法行为开展补充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调查询问,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2024年10月18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7.92万元。

某热电有限公司涉嫌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哈尔滨市宾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7日对宾县某热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DA003废气排放口(1号烟囱)烟气在线设备流量计数值异常。经现场排查,位于烟囱33米层皮托管外露部分气管结冰,导致数值异常,清除结冰后流量计数值恢复正常。由于该企业管理、维护不到位,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该热电有限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该热电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作出处罚决定,处罚款7.6万元。

图片

图片

图片由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提供

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李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