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4岁男童遭恶犬袭击 饲养者或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于瓅

12月21日下午,西安市灞桥区某村一4岁男童在村口玩耍时遭到两只恶犬的袭击,导致严重受伤并陷入昏迷。24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发布通报称,受伤男童张某1正在医院救治中,目前情况基本平稳。

通报中提到,案发后,伤人犬只主人郭某(男,34岁)为逃避责任,将伤人犬只立即转移外地杀死掩埋藏匿。张某2(男,42岁)为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目前,郭某、张某2二人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犬只尸体已被查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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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 图源:“灞桥公安宣传”微信公众号

恶犬伤人,饲养者为何被刑拘

那么,“恶狗咬人”,饲养者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就此事件,潮新闻记者采访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指出,郭某在案发后为逃避责任,将伤人犬只立即转移外地杀死掩埋藏匿,此行为属于毁灭证据、妨碍司法的行为,会加重其刑事责任。

付建介绍,《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该案件中,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赔偿男孩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因为动物攻击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考虑两方面原因。若犬只主人对犬只疏于管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付建表示在公共场所,犬只伤人行为还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具有主观故意,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实践中,难以明确饲养人或管理人对犬只伤人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导致,很多时候难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放任犬只伤人等犯罪故意,导致难以认定刑事责任。” 付建指出,如果伤者的伤情未达到重伤或死亡等严重程度,达不到刑法中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入罪标准,则通常不涉及刑事处罚,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如若受伤男童经鉴定达到重伤的,郭某对犬只疏于管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还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此外,付建表示该事件中,张某为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其行为涉嫌伪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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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病危通知 图源:网络

防治“恶犬伤人”,重在治人。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犬只管理的核心还是要管理好养犬人,增强他们的“文明养犬”意识,使其充分承担监督、引导、约束犬只的责任。

今年2月5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并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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