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一名声称自己“喝断片”的酒驾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杨某驾车至南通某饭店与生意伙伴聚餐,席间喝了半斤多白酒。散席后,杨某从酒店停车场驶出过程中,车辆前部碰撞蔡某停放的轿车尾部,但杨某未作停留并驾车离开。杨某驾车行驶至一路口时,又撞到了沈某驾驶的轿车后部,后又碰撞鲍某驾驶的公交车后部。
事发后,鲍某下车查看并将伏在方向盘上的杨某从车内拉出,交警到达现场后将杨某带走。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对前后两起交通事故均负全部责任,导致轿车内沈某女儿受伤;所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其中沈某车损经评估达4万余元。
到案后,杨某先后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均表示只记得和哪些人喝酒,但自己“喝断片了,不记得有没有开车”“事故也不记得了,感觉左眼有点疼”“清醒时已在公安机关”。
庭审中,杨某面对检察机关出示的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各方面证据,对自己的酒驾行为及第一次事故的逃逸情节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某危险驾驶罪成立,且基于造成事故及逃逸的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辩解自己“喝断片”后不知道是否开了车乃至发生了事故,实质上是提出了出罪、罪轻的免责事由,但根据具体案情这种辩解是不成立的。杨某酒后能够坐进汽车驾驶室、发动汽车、驶离停车场并在道路上驾驶了约十分钟,显然是有意识的,真“断片”丧失意识后不可能完成前述操作。第一次事故有目击证人向公安机关证实,看到肇事车辆碰撞了停于车位的其他车辆并且听到了明显的一声“砰”,按常人标准应当能够感受到事故的发生。如果因为酒驾者醉酒程度深、感官功能减弱就减免其法律责任,那将违背“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理。我国《刑法》第18条第四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通讯员 顾彬 丁睿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