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南庄正开展防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
帮助劳动者顺利拿到拖欠的工资
用心用情保障劳动者安“薪”过年
11月1日,南庄某酒楼突然宣布停业,次日,几十名员工聚集在酒楼追讨10月份工资。南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下称“南庄劳动监察”)接报后,立即介入调查,引导员工到前台并组织其立案登记。经查,因酒楼新承包人平某(化名)与原法人蓝某(化名)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且酒楼内部管理混乱,导致酒楼停业。平某趁机煽动员工闹事,企图通过工人给政府制造压力,助其追回押金、转让费等款项。经查证,南庄劳动监察基本确定平某存在恶意欠薪事实,于是多次约谈平某,对其进行普法教育,最终,为23名员工追回工资约11万元。12月18日,酒楼员工送来“禅城铁军 执法为民”锦旗,向执法人员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日前,尚某(化名)反映某公司拖欠其今年3至6月的工资5千多元。南庄劳动监察接案后,多次前往公司调查,并送达调查文书,该公司庆某(化名)仅支付尚某1000元,但未明确给出剩余工资的支付日期。
于是,南庄劳动监察联合督查队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检查,送达责改文书并对庆某的欠薪行为提出严厉批评。最终,庆某现场又向尚某支付了1000元,并于次日结清剩余工资。
数日后,尚某向执法人员送来“办事迅速 为民办实事”锦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方法一: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南庄大道西6号南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窗口进行投诉、举报。
方法二:拨打0757-12345/12333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