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沙河这个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

2024年12月24日,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了关于对
《昌平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划定(一期)》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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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现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共69项73处,包括古建筑35处,古墓葬8处,古遗址14处,近现代9处,石刻7处。为了更好地保护昌平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总体格局的完整性、周边环境的安全性,以及对文物的历史沿革、价值、管理规定等进行整理,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开展昌平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该工作计划分两期完成,一期项目18处,二期项目55处。


根据相关安排:
一期项目共18处,
涉及沙河镇一处,
为位于南一村的杨增新墓碑。


附表:昌平区一期18处不可移动文物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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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杨增新墓碑保护范围

划定的相关内容~




1. 项目概况

1.1文物基本信息
公布名称:杨增新墓碑
公布级别:昌平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公布时间:2003年
公布类型:古墓葬
公布年代:民国
公布地点:北京市昌平区

1.2地理区位及行政区属
杨增新墓碑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地理坐标东经116°16′09.2″,北纬40°06′57.9″,海拔37m,行政区属为沙河镇人民政府。

1.3文物权属及使用性质
杨增新墓碑权属单位为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村委会,现状未开放展示。

1.4文物简述
杨增新墓碑坐东朝西,坐于基座之上,基座四周有围栏。墓碑为清白石质,螭首龟趺,趺长3.65米,宽1.3米,高1.18米;碑高4.6米,宽1.2米,厚0.55米,碑阳文字魏碑体,碑文四周浮雕龙纹。碑文2500余字,字体秀丽,内容丰富,记述了杨增新的生平,任官简历,特别是任新疆省政府主席时,有处理民族事务的卓著功勋。

2. 历史沿革

[1] 人物生平简述
杨增新,字鼎臣,云南蒙自县人,生于清同治三年(1864年),卒于民国十七年(1928年),光绪己丑年进士,后任新疆省政府主席兼边防督办等职,生前著有《补过斋》。1928年,被樊耀南暗杀,卒后绕道苏联将其尸运回北京,葬于南沙河畔。杨增新曾主政新疆十七年,为维护新疆的稳定、维护国家的统一做出了努力。

[2] 墓碑历史沿革
杨增新墓碑立于民国十九年(1930年)。此碑因南大桥的二次扩建、经过了二次迁移至此,墓地在河南侧,现地面无遗存。
2003年,杨增新墓碑被公布为昌平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2017年6月-2017年11月,昌平区文物管理所对墓碑进行修补,安装围栏,重铺地面。

3. 价值评估

[1] 历史价值
墓碑完整地记述了杨增新的生平、任官简历以及任新疆省政府主席时间新疆省政府主席时处理民族事务的卓著功勋,见证了杨增新的一生,也见证了清至民国时期发生的重要事件,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此碑为新疆省政府主席兼边防督办之墓碑,碑之规格、体量、纹饰内容均见证了清代丧葬墓碑制度,是研究清代丧葬墓碑制度的重要实物遗存,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2] 科学价值
杨增新墓碑运用浅浮雕、高浮雕等技艺在青白石质地碑座、碑身装饰多种纹饰、篆刻大量碑文,技艺精湛,体现了清朝末期中国传统石雕技艺水平,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

[3] 艺术价值
杨增新墓碑雕刻螭首、龟趺、麒麟、云纹、“海水江崖”纹等,线条优美、栩栩如生,反映了清朝末期的艺术审美价值,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4] 社会价值
墓碑记述杨增新一生的事迹和故事在当地流传至今,是该地区进行历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绝佳场所,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4. 文物环境分析

4.1周边建筑环境
墓碑东南为京藏高速,东南为南沙河,西北为空地及南一村清真寺(区保),东北为停车场,周边非文物建筑以1层民房为主,风貌不协调。

4.2道路交通环境
墓碑西南为京藏高速(G6),南侧为安济桥路,东侧为村路,交通便利,道路现状保存完好。

5. 真实性、完整性评估

5.1历史格局
现存杨增新墓碑为二次迁移而来,位置已改变,碑身原貌保存完好,真实性、完整性中度受损。

5.2文物环境
杨增新墓碑已脱离其历史环境,原杨增新墓无存,真实性及完整性严重受损。

6. 保护范围划定

6.1划定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2007年)第3条,划定杨增新墓碑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应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以保护文物现状格局为主,结合历史格局和现有历史遗迹予以划定。

6.2四至边界

四至边界:东北、东南、西南三面以杨增新墓碑外围金属护栏与围墙为四至边界;西北至墓碑外侧台基外扩10米。面积0.04公顷。

6.3主要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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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管理规定
杨增新墓碑保护范围公布后,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2007年)、《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应同时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等上位规划的相应管理规定。
6.4.1 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1)不得人为破坏或干预文物院落现有格局环境,不得进行除保护工程之外的任何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一切保护及展示利用工程均应在考古或现状勘察或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应消除一切火灾隐患,不得进行任何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及活动,如堆放易燃易爆物或危险品等。
(4)文物建筑的使用必须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得改变原有风貌及室内、外建筑装饰构件,已改变的应予以恢复,使用功能不合理的应限期整改。
(5)对文物建筑进行室内装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应进行文物影响评估。
(6)现有违规建筑应予以拆除,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制定拆除计划并限制使用以保证文物建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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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希望有更多的文物古迹
可以被更好地保存、传承下去!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沙河邻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