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2月24日讯(通讯员 徐杰 记者 张可)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因其具有用工关系随时开始,随时终止,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关系终止时更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特征,能较好解决行业用工需求波谷问题,诸如餐饮业等诸多行业都乐于采用该种用工形式。那么,这种灵活的用工形式,是否适用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医疗期等规定呢?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没有特别约定,那么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的。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