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关于发布《兽药注册申报资料不规范情形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2024年12月13日
兽药注册申报资料不规范情形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注册管理,规范注册和研发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注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兽药注册申请和比对目录产品批准文号申请。
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完整、规范,符合相应注册资料要求,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第四条 申报资料不规范的,根据严重情形及改正情况,采取函告提醒、面对面沟通提醒及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告知申报责任主体(告知函样稿见附件)。
(一)注册资料不规范,出现多处文字表述、公式应用、图表、图片等不一致或错误的;
(二)修改复核检验质量标准或报农业农村部审批的标准文件过程中,对操作术式、所附列表等反复修改,无试验依据的;
(三)新兽用生物制品注册资料与临床申报资料相比,产品工艺规程参数发生改变,导致产品主要组分发生变化的;改变佐剂、冻干保护剂配方、原辅料、配制比例、浓缩(纯化)方法等;
(四)不同时间申报的注册资料,涉及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工艺过程等方面试验数据修改,但未重新进行相关试验研究的;
(五)中试产品批生产检验记录与工艺规程中关键步骤或关键参数、检验标准不一致的;
(六)不同产品申报资料的试验报告存在不合理共用数据或数据雷同的;
(七)中化药临床试验机构项目存在分包情况;同类报告存在错误,经评审指出后,新的试验报告仍出现类似问题的;
(八)申报资料中研究数据或试验报告明显不合常理的。
第六条 属于第五条情形,经1次函告提醒后仍不改正的,将申请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由评审处室组织对申请人开展面对面沟通提醒或现场核查。
第七条 现场核查工作按《兽药注册现场核查规范》(农办牧〔2019〕25号)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兽药现场核查工作细则》等开展。现场核查结果作为技术评审的重要依据,凡涉嫌造假的,上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