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发布《兽药注册申报资料不规范情形处理办法(试行)》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关于发布《兽药注册申报资料不规范情形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强化兽药注册申报管理,提高注册评审质量效率,现发布《兽药注册申报资料不规范情形处理办法(试行)》。请各相关单位进一步规范注册和研发行为,加强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和规范性审查。
附件:兽药注册申报资料不规范情形处理办法(试行)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2024年12月13日

兽药注册申报资料不规范情形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注册管理,规范注册和研发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注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兽药注册申请和比对目录产品批准文号申请。

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完整、规范,符合相应注册资料要求,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第四条  申报资料不规范的,根据严重情形及改正情况,采取函告提醒、面对面沟通提醒及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告知申报责任主体(告知函样稿见附件)。

(一)注册资料不规范,出现多处文字表述、公式应用、图表、图片等不一致或错误的;

(二)修改复核检验质量标准或报农业农村部审批的标准文件过程中,对操作术式、所附列表等反复修改无试验依据的;

(三)兽用生物制品注册资料与临床申报资料相比,产品工艺规程参数发生改变,导致产品主要组分发生变化的改变佐剂、冻干保护剂配方、原辅料、配制比例、浓缩(纯化)方法等;

(四)不同时间申报的注册资料,涉及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工艺过程等方面试验数据修改,但未重新进行相关试验研究的;

(五)中试产品批生产检验记录与工艺规程中关键步骤或关键参数、检验标准不一致的;

(六)不同产品申报资料的试验报告存在不合理共用数据或数据雷同的;

(七)中化药临床试验机构项目存在分包情况;同类报告存在错误,经评审指出后,新的试验报告仍出现类似问题的;

(八)申报资料中研究数据或试验报告明显不合常理的。

第六条  属于第条情形,经1函告提醒后仍不改正的,将申请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由评审处室组织对申请人开展面对面沟通提醒现场核查。

第七条  现场核查工作按《兽药注册现场核查规范》(农办牧201925号)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兽药现场核查工作细则》等开展。现场核查结果作为技术评审的重要依据,凡涉嫌造假的,上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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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