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住房保障工作,更好地改善部分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1〕第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按程序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双桥区城镇户口一年以上且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双桥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以下;
4、申请家庭的资产状况:
【1】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或拥有购买原值10万元以下的机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
【2】不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不进行高消费的;
【3】家庭财产无法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当地居民的。
二、保障标准
对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按要求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1、补贴金额。住房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按月计算并发放,补贴金额为家庭保障面积乘以补贴标准;
2、保障面积。1-2人户家庭月保障面积30平方米;3人户家庭月保障面积45平方米;4人户及4人以上家庭月保障面积50平方米;
3、补贴标准。住房保障家庭月住房补贴标准执行6元/平方米。
三、资格认定程序
1、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初审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组织必要相关材料且公示后上报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复审并公示,公示后报至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首先对申报家庭的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材料合格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申请人在“冀时办APP”——住建——公租房模块按提示要求填报信息,上传所需材料进行线上申请。同时进行线下核查。对材料组织不完善的家庭退回各镇办完善材料后参与下一批租赁住房补贴的申报;
4、区住建局依托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联审联查平台,线上核查申请家庭相关材料信息。对系统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需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线下抽查,通过联系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工作单位或走访入户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等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对抽查不合格的申请家庭,及时反馈初审部门,并告知原因;
5、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纳入住房租赁补贴范围之前及时在双桥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纳入住房租赁补贴范围,签订协议、建立住房保障补贴账户、办理住房保障证。
四、相关情况说明
1、房屋状况应包括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现在拥有的一切房产:包括现有的私有住房;现承租的公有住房;私有无照但符合起居条件的房屋;已赠与、继承、出售或出租的私有住房;已购未入住或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2、残疾人需持有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精神或智力三级(含三级)以上不能独立申请;
3、离异的申请人如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房产,无论房产归属如何,视为双方各有一半房产,一年后方可申请住房补贴。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只能作为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4、主要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家庭中有农业户口的,需出具其户口所在地住房状况证明;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主要申请人;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5、主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主要申请人提出申请;户口不在当地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