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竟然有人私藏枪支弹药?峨眉公安:抓!


心存侥幸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无人知晓?

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犯法律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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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双福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江某、罗某某“涉枪”线索,随即开展侦查,组织警力前往嫌疑人江某、罗某某家中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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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某家中现场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罗某某家中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改装射钉枪一支和黑火药两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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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江某和罗某某的火药枪系二十年前由两人父亲购买,罗某某父亲还购买了火药。罗某某十余年前购买了射钉枪。枪支、火药长年一直存放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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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峨眉山市公安局送检疑似枪支、火药被认定为枪支、火药。目前两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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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

对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第四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警方提示

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

自觉维护国家对违禁品的管理规定

并抵制违禁品的使用

主动上缴私自存放的

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

积极踊跃检举揭发

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来源:峨眉公安
编辑:孙瑗 责编:朱亚洁 审核:赵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