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无人知晓?
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犯法律!
案件回顾
11月13日,双福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江某、罗某某“涉枪”线索,随即开展侦查,组织警力前往嫌疑人江某、罗某某家中排查。
在江某家中现场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在罗某某家中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改装射钉枪一支和黑火药两包。
经询问,江某和罗某某的火药枪系二十年前由两人父亲购买,罗某某父亲还购买了火药。罗某某十余年前购买了射钉枪。枪支、火药长年一直存放于家中。
经鉴定,峨眉山市公安局送检的疑似枪支、火药被认定为枪支、火药。目前两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第四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警方提示
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
自觉维护国家对违禁品的管理规定
并抵制违禁品的使用
主动上缴私自存放的
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
积极踊跃检举揭发
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来源:峨眉公安
编辑:孙瑗 责编:朱亚洁 审核:赵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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