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舆 | 防止“远洋捕捞”把法治和经济拖向“深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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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个层面对“远洋捕捞”的讨论热度不减,坚决打击、遏制、根除“远洋捕捞”的声音逐渐汇集,形成强烈共识。

什么是“远洋捕捞”?主要是指一些执法机关和个人在畸形利益驱动下,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

为什么会形成“远洋捕捞”这一隐疾?

一方面,这和现在互联网经济的发达有关。网络交易具有跨区域特征,互联网犯罪和金融犯罪增多等,导致在现实中出现异地管辖混乱问题。

另一方面,“远洋捕捞”引发关注,也是由于人们担忧之前一些高度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在财政不宽裕的时候,有意通过罚没收入来弥补亏空。一些地方还存在下达罚没指标等乱象,也为趋利性执法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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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远洋捕捞”,还是“近海捕捞”,不管是针对企业和企业家,还是针对个人和个体户,相关的趋利性执法都是违法执法,对法治和社会秩序造成的伤害都是广泛而深刻的。我们必须从思想上认识到这种危害的严重性。

于法治而言,执法的任性妄为,破坏的是社会的法治信仰,损坏的是社会的法治精神。若任由“远洋捕捞”“小过重罚”等趋利性执法发展,会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心理造成影响,破坏国家的法治根基,阻碍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法治进程。

于经济而言,“远洋捕捞”等违法执法,一则会直接对经济主体产生影响。查封、冻结资产,对企业家的逮捕和人身自由控制等,都会切断企业的正常运行,甚至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二则会对营商环境产生影响。我们常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当法治受损,企业和企业家的安全感被削弱,引发“寒蝉效应”,必然会波及投资兴业的热情和对未来发展的信心。

三则会对经济循环产生影响。当经济承压的时候,地方财政难免吃紧,此时极易出现趋利性执法,如果任由趋利性执法发展,则会让企业减少投资,而后进一步影响就业和居民收入,继而经济进一步承压,陷入螺旋下降的循环。

再往更深更远的层次去想,民营经济的发展或收缩,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国民经济结构,民营经济与全球经济的链接,也直接关系到我们面临的国际环境。这些,都要求我们把趋利性执法放到整个经济的链条和全局中去考虑,去认清其真实的危害性。

正是基于对涉企违法执法危害性的全面认知,近几个月来,中央层面在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规范涉企执法方面可谓动作频频——

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

10月8日,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强调,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提醒,必要时进行督查。

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有专门针对异地执法问题的条款。

12月11日—12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

12月16日,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专题学习。总理指出,要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这是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明确信号,是规范涉企执法的大势所趋,任何逆势而为、危害法治和经济的行为都将“鸡飞蛋打”,趋利而行必将“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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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遏制趋利性执法?

一是理顺异地管辖权。根据现有法律,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定义宽泛,直接导致管辖权也流于泛滥。“沾边就有管辖权”,甚至导致一些执法部门“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抢着执法。对于异地管辖权须进一步明晰规则,改变一纸拘留证、逮捕证就能跨域抓捕的现象。

二是对趋利性执法严厉追责。必须从法律上和舆论上对趋利执法“人人喊打”,根据具体案情、涉及人员,追究办案人乃至地方主官的责任。一些办案机关异地执法办案不断出现走样、变形,如不按规定操作、乱扣罪名、打击报复等,从根本上讲,还是执法权力不受约束导致的。

三是通过典型案例加强普法。既加强在执法机关内部的普法,也加强针对企业和企业家等经营主体的普法,使得执法者对界线更明晰,经营主体更懂得保护自己。

比如按照规定,异地执法必须确保“双主体执法”,没有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不得自行在异地开展办案活动。

比如按照规定,严禁立案前冻结资金,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冻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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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完善外部监督和救济渠道。据悉,目前救济渠道相对封闭,在遭遇超范围、超权限查扣冻财产之后,救济机关仍然是办案机关,且需要涉案人证明何为合法财产方能解冻,证明责任倒置,这显然有待完善。

要想根除趋利性执法,还得靠更深层次的改革说话。

当前,一个根除的逻辑是把利益链斩断。目前,地方取得的罚没收入一般上缴地方财政,然后地方财政根据具体情况,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将一定比例返还办案机关,补充办案经费。这就让地方财政和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之间“同气连枝”,利益攸关。

此前已有不少专家和人大代表建议罚没款应归中央财政,再由中央根据具体情况拨付办案经费。但也有专家担忧这一改革或将影响执法办案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这一改革不仅牵涉刑事司法制度,也涉及财政制度,改革难度不言而喻。如何在顶层设计上统筹协调,做到科学合理,考验改革智慧。

同时,趋利执法也涉及地方财政来源问题,地方财政承压也是趋利性执法的诱因之一,这就涉及央地财政结构,同样考验改革智慧。

还必须强调,反对“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并不等于袒护企业和企业家的不法行为,如果涉事企业触犯了法律,也须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要避免陷入地方保护主义“护犊子”另一极端。

执法本不分“远洋”“近海”,重要的是程序正义、过罚相当。企业和企业家稳定的预期,发展的信心,就藏在一次次执法的确定性里。

(大众新闻记者 熊苗 策划 任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