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维:香港联交所刊发市场咨询优化IPO发行相关安排

作者:何鲤 (Li He)、许嘉 (Jason Xu)、马渊媛 (Sabrina Ma)、王茜雯 (Qianwen Wang)

2024年12月19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刊发咨询文件(下称“咨询文件”),就有关公开市场监管、IPO定价和发售机制的规定作出优化建议并征询市场意见。本文旨在 (1) 介绍咨询文件的重点内容;(2) 介绍与咨询文件有关的过渡安排及提示;及 (3) 结合近期市场观察,就各类企业赴港上市分享达维洞察,以期助力更多企业成功完成发行上市。


一、咨询文件重点内容

本次咨询文件主要针对三大方面提出建议:
(1) 公开市场:主要包括考虑放宽公众持股量要求及增加自由流通量要求;
(2) IPO发售机制:主要包括考虑是否调整基石投资者锁定要、调整建簿配售部分的分配及香港公开发售分配及回拨机制;及
(3) 灵活定价机制:主要包括考虑增加发售价格上调机制及考虑调整对发售价格区间的要求。
本次咨询文件的咨询期为期三个月,将于2025年3月19日(星期三)结束。本次咨询文件中的建议若被采纳,整体而言将放宽各类上市发行人在公众持股量、定价方面的要求并提供更多灵活性;但同时需注意本次咨询文件也引入了自由流通量、向建簿配售部分(不包括基石投资)的分配下限等新要求。
下表梳理了现行规定、本次咨询文件做出的主要修订建议以及我们的解读。

第I部分:有关优化“公开市场”的规定 

IPO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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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的持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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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分:有关IPO发售机制

目前香港上市中涉及的发售主要包括两部分,(1) 国际配售,包括向基石投资者进行的基石配售、及向锚定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进行的建簿 (bookbuilding) 配售部分;及 (2) 香港公开发售,即向公众投资人按照申请股份数目的比例分配。
就目前的发售机制,联交所在本次咨询文件中提出以下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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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部分:灵活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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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咨询文件有关的过渡安排及提示

以上事项咨询期为期三个月,将于2025年3月19日(星期三)结束。如阁下对上述事宜有任何建议,欢迎与达维团队随时联系。
假设联交所的上述建议均被落实,对于已开始或正在筹备香港上市的发行人,取决于 (i) 其拟定的上市时间表、公司的估值/市值、融资需求等因素;及 (ii) 咨询文件的进展及咨询总结的发布(包括其中最终确定的过渡安排),参考联交所过往市场咨询的大致时间安排,我们希望做出以下提示:
(1) 如发行人在咨询总结生效前上市: 此类发行人需沿用现行规定,但由于该类发行人在上市后可能不久便需要开始根据最终生效的咨询总结遵守联交所有关公众持股量的持续责任要求,需提前考虑未来若需符合修订后的持续合规要求是否存在困难,并应着手采取联交所建议的内控措施以确保能够搜集足够的信息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公众持股量具体百分比等信息进行披露。
(2) 如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时间表与咨询文件及咨询总结的生效时间表有一定重叠:此类发行人在筹备上市发行时需要动态关注咨询文件的修订进展及结果(包括其中的过渡期安排)。取决于其最终上市时间表及咨询文件的生效安排,其上市申请及发行均需提前做好遵守新规的准备,尤其是关于初始公众持股量、初始自由流通量以及向建簿配售部分分配下限等要求。对于H股公司,还需要统筹考虑与现有股东全流通方案的设计、现有股东认购以及股份激励计划的制定等事项。
(3) 如发行人在咨询文件相关建议生效后提交上市申请此类发行人需参照最终生效的咨询总结及其中的过渡安排准备其上市申请及发行方案。

此外,对于A股上市公司,自2024年10月18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共同发布“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联合声明,并提出“合资格A股公司”快速审批时间表以来,许多A股公司正在筹备H股上市。此次咨询文件进一步切合A股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过往项目中的难点对实操中存在的一些障碍提出了修订建议,为优质A股上市公司打通香港这一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增加了可行性和监管确定性,也符合香港政府鼓励内地大型企业赴港上市的倡议。随着近期多家A股上市公司宣布其回港计划,期待该咨询文件的生效实施能够为联交所这一国际平台带来更多吸引力

三、洞察:如何助力企业成功上市 

基于现有规则框架,如本次咨询文件中的建议均进一步落实,就企业如何利用咨询文件的建议新规成功发行上市,我们建议上市发行人可考虑如下几方面:

(1) 公众持股量的测算:考虑到咨询文件中对公众持股量的建议修订,上市发行人有必要就公司现有股东情况考虑个别股东是否计入公众持股。例如,若上市发行人提供贷款给员工用于认购公司的股权激励,建议新规生效后,这类激励股份预期将无法被计入公众持股量。

(2) 利用现有股东认购机制增加发行确定性及灵活性:当前联交所在特定情况下允许现有股东参与认购,例如,(i) 现有股东根据反摊薄约定进行认购,(ii) 满足特定的现有股东条件;(iii) 根据发行规模申请豁免;及(iv) 已上市公司的股东认购等机制。相比于新投资人,现有股东对公司情况更为了解,若其有意愿认购也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其对于公司的发行价格的认可,因此现有股东的认购一般有更高的确定性。此外,如现有股东不通过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国际配售,现有股东的认购将不受锁定期限制,同时可以计入咨询文件中建议的自由流通量以及建簿配售部分需占总发行比例的50%的份额中。

(3) 利用现有发行规模调整机制及灵活定价机制,最大限度保留发行规模及定价灵活性: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可考虑利用的前述机制包括 (i) 最高15%的发行规模上调选择权;(ii) 最终定价可低于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不超过10%;及 (iii) 根据咨询文件建议,最终定价可高于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不超过10%。前述机制可单独或结合使用。

附表 — 不同类别发行人公众持股量要求门槛及本次咨询文件修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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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H股公司”指拥有单一类别股份且并无其他上市股份的中国发行人, 即不包括A股上市公司。

2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3 “A+H股公司”指A股股份已经上市的H股发行人;另外,由于拥有其他股份类别于海外上市的发行人与A+H股公司基本适用相同规定,此处不再展开赘述。

《上市规则》第18A.07条规定,对于依据第18章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除了符合第8.08(1)条的规定外,必须确保在其上市时,其总市值至少3.75亿港元的已发行股份由公众人士持有,分配给基石投资者的任何股票以及生物技术公司现有股东在其上市时认购的任何股票,概不视为第18A.07条所述的由公众人士持有的已发行股份。

《上市规则》第18C.08条规定,特专科技公司在首次公开招股中发售的股份总数(不包括根据行使任何超额配股权而发行的任何股份)中,必须至少有50%由参与配售部分的独立定价投资者(不论以基石投资者身份与否)认购。

6  《上市规则》第18C.08条要求特专科技公司IPO提呈发售的股份总数的至少50%由配售部份的独立定价投资者(无论作为基石投资者或其他人士)承购。

“回拨机制”指如投资者对香港公开发售部份的需求强劲(即“超额认购”),且配售部份项下的发售股份并非认购不足,则《上市规则》要求根据超额认购水平向香港公开发售部份分配更多股份。

不适用于特专科技公司,详见《上市规则》第18C.09条。

重新分配及 / 或公开发售超额分配后,香港公开发售部分的最高股份数目为以下列两项的较低者(“分配上限”):(i) 初订分配至香港公开发售部分的股数的两倍(例如,若初订分配予香港公开发售部分的股份占总发售股数的 10%,则可为总发售股数的 20%);及 (ii) 总发售股份(超额分配前)的30%。发售价须定为以下的较低者:(i) 指示性发售价或发售价范围的下限;或 (ii) 经灵活定价机制(倘采用)下调的最终发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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