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陈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4月20日登记结婚,2020年6月2日协议离婚。某科技公司运营某网络直播App,李某为该直播平台主播。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陈某先后通过该直播平台向李某打赏40余万元。刘某主张二人实际建立了网络情侣关系,违背公序良俗,陈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婚内财产,某科技公司及主播李某取得打赏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李某向其连带返还410380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争议焦点一:陈某的打赏行为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无效?
首先,刘某并无确凿证据证明陈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虽然陈某与李某曾在网络直播平台的交友直播间领取“结婚证”、举办“网络婚礼”,但所谓的“网络婚礼”和“结婚证”是网络直播平台面向所有用户设计的游戏体验,以用户消费金额多少作为触发条件,不足以说明陈某和李某形成了实质的男女恋情。
其次,即便陈某在网络直播平台向主播表达爱慕,但其并未在直播间公开表明已婚人士身份,未对社会大众造成不良引导、未在社会公共领域造成不良影响。现亦无证据证明,李某明知陈某已婚身份而在直播间与之发展暧昧关系,或有在直播间散布淫秽色情、性暗示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刘某陈述陈某为了充值打赏透支信用卡、高额举债,给家庭生活带来了困难。但从客观上某科技公司无法分辨用户充值打赏款项的金钱性质或来源,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李某有故意怂恿陈某借贷打赏的言行。陈某打赏资金来源于借贷并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当然事由。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有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网络服务合同无效的情形。
争议焦点二:陈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上充值打赏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及其法律后果?
本案中,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充值打赏的财产固然是其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如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则刘某无权要求返还。
首先,李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表演唱歌才艺,陈某在观看和打赏过程中得到了精神愉悦。陈某将观看直播作为日常娱乐消遣的方式之一,为直播内容和打赏服务给其带来的精神愉悦而付费,从消费种类来看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
其次,陈某单次充值金额最高不过千余元,大部分单笔充值金额为百元、几十元,甚至几元,其充值打赏行为具有小额、高频特点。陈某沉迷网络,长期观看网络直播,其打赏的40余万元是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陆续完成,兼具长期性特点。网络消费突破了地域经济限制,且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网络精神消费占比和消费金额逐年增大。以社会公众对消费的一般性认知判断,陈某累计享有的服务与其支付的对价并无明显失衡,不属于打赏金额累计畸高的情形,其打赏的钱款仍属于为满足个人精神文化需求而产生的支出。故陈某的打赏行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法官提示】
法院对陈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予以批评。陈某观看直播进行打赏虽然是精神消费,但其在新婚不久及妻子怀孕生育之时,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用于打赏主播,客观上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家庭关系不睦,给其家庭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其沉迷网络、无节制打赏给自己、给家庭带来的后果应当引起广大网络直播用户的警戒。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加强对直播内容的管理、对主播行为的约束,落实《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设立单日或单笔充值金额上限,对当天充值金额过高的用户予以提示,引导用户理性消费、文明观看。
主播应当依照《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要求,与用户文明互动,不以暗示、诱惑、鼓励等方式诱导用户大额“打赏”,引导用户和主播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
文/刘奇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