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公共汽电车车厢、站场等
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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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赤膊、乞讨、赌博、卖艺等不文明行为。
(二)兜售商品、散发广告、推销货物等营销活动。
(三)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点燃明火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五)未经运营企业同意,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六)猥亵他人、偷窥或者偷拍他人隐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七)在车辆行驶期间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八)敲打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抢夺方向盘或者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妨害公共汽电车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其他影响营运秩序、危害乘车安全和滋扰乘客的行为。
乘车禁止携带以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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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器具、爆炸物品及上述物品仿制品,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他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健康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充气气球、烟花爆竹、汽油、剧毒农药、传染病病原体、强磁化物等。
(三)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婴儿车、用于无障碍用途的手推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以及未超过以上行李规格的非电动折叠自行车除外。
(四)电动代步工具及其电池。电动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相关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五)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携带相关证件,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以及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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