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农村里时有因家庭生活琐事、相邻土地纠纷而产生矛盾,一时冲动便拳脚相向,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法律。近期,丰顺县检察院办理了一宗故意伤害罪案件,通过“围屋听证”化解了兄弟间的矛盾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一同了解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冯甲与被害人冯乙是亲兄弟,2024年9月的一天晚上,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冯甲搂着冯乙摔倒在地上,倒地后,两人又继续扭打在一起,造成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冯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冯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冯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本案系兄弟之间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案发后冯甲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遂提出拟对犯罪嫌疑人冯甲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意见。为深入推进“1+6+N”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检察院决定下乡到案发地的村委会举行“围屋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并发布听证公告接受群众旁听。
听证会吸引了一些住在附近的村民前来旁听。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情经过,阐述了法律适用和拟处理意见,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发表了意见,认为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一致同意对冯甲作不起诉处理。承办检察官结合本案,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在场人员释法说理,宣传法律知识,引导村民学法、遵法、守法、用法,运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共建文明和谐的新农村。
“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保证今后一定会遵守法律”。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冯甲说道。通过听证会,兄弟俩言归于好,一段受损的关系得到了有效的修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丰顺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