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囤1800余箱“加特林”烟花,万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刑!

“加特林”烟花因绚烂多彩、火力勇猛,近年来成为烟花届的网红产品,在市场上深受喜爱。然而,有的人为赚取中间差价,在无任何储存、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进购1800余箱“加特林”烟花并囤积。近日,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判决万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1800余箱“加特林”烟花。

2023年9月,万某预囤积一批“加特林”烟花于年底销售,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江西省万载县一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员王某,在确定能从王某处买到烟花后,万某在本县赤东镇租赁一厂房用于放置烟花。2023年9月底至10月期间,万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万载县购得“加特林”烟花共计1800余箱(每箱12根),并雇佣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资质的货车将上述烟花运输至租赁的普通厂房内。

2024年1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万某囤积的1800余箱“加特林”烟花。经现场勘验,该厂房与附近建筑物安全距离均不达标,厂房内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经第三方安全评价公司评估,涉案厂房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蕲春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该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万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全部涉案烟花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年关将至,年味渐浓。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需依法取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等活动,给人间“烟火气”装上“安全阀”,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并在指定区域燃放。

来源:蕲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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