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省、州统一部署,黔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中,积极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为强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震慑,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一、平塘县某小学未按规定对食品成品留样案
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时发现,平塘县某小学未按规定对食品成品留样。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用于留样称量的电子秤损坏后,食品留样均为留样人员人为估计数量,且当事人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食品成品留样重量不足125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克。
二、长顺县某小学未定期检查库存和清理变质食品案
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时发现,长顺县某小学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对发生感官可见霉变的干辣椒进行清理处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如实记录。
三、三都县某小学未定期维护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案
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时发现,三都县某小学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经查,当事人学生食堂餐饮食品加工区用于防蝇、防鼠、防虫的纱窗破损,但未采取相应措施对破损的纱窗进行维护,且该设施已不具有相应的防护作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有与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餐饮服务设施、设备应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四、罗甸县某中学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时发现,罗甸县某中学在2024年9月1日至10月11日期间,未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经营企业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五、惠水县某小学食堂经营地址迁移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案
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时发现,惠水县某小学食堂经营地址发生迁移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9月10日,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0月12日,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来源:黔南州市场监管局
一审:蒙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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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邹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