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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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可以简易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不得简易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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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处理的案件

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

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简易处理的案件


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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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处理的案件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怎么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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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张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