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出手阔绰转给对方30多万元,分手后称是彩礼要求归还,法院会支持吗?

恋爱期间,“唰唰唰”慷慨转账,累计转给女方30多万元。分手后却以“这都是彩礼”为由,要求对方返还,这合理吗?法院是否会支持?究竟彩礼要如何认定,恋爱期间哪些财物往来能视为彩礼?一起听听法官怎么说。

恋爱时累计转给女方30万元 分手后称是彩礼要求归还

2019年,麦某(男)与黄某(女)认识并相恋。随着感情迅速升温,2021年4月,双方开始谈论婚嫁事宜,但因意见不合引发多次争吵,最后麦某提出分手。

麦某认为,自己与黄某交往期间的多次转账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转账累计数额较大,超出普通情侣的日常消费水平,应视为彩礼。现双方已分手,黄某应返还彩礼。

因协商不成,麦某将黄某诉至法院。

面对控诉,黄某辩称,麦某的转账均是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维系双方感情,并且不是发生在谈论婚嫁事宜期间,不能认定为彩礼。

根据转账记录,在恋爱期间,麦某多次向黄某转账,转账金额累计30余万元,转账附言包括“生活费”“拿去花”“提前发工资了,拿去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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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麦某主张的款项是否属于彩礼。

麦某在恋爱期间多次转账给黄某,从部分转账的备注或附言内容可知,转账的目的是为表达爱意、维系双方感情等。此外,双方确认2021年4月开始商议结婚事宜,5月底分手,款项的转账时间并非发生在双方谈论婚嫁事宜期间,且部分转账是发生在麦某明确表达分手后,而麦某也未举证证明转账系出于结婚目的而支付的彩礼。

为此,法院认为,麦某关于给黄某的多笔转账均为彩礼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法院依法驳回麦某要求黄某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究竟何为彩礼?经办法官指出,实践中,恋爱双方存在婚约,且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及生产生活资料,俗称彩礼。

婚约财产纠纷是双方在未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判断恋爱双方之间赠与的财物属于彩礼还是一般赠与,不仅要考虑双方是否有缔结婚约的意愿,也要考虑赠与是否发生在谈婚论嫁期间。本案中,麦某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双方商议结婚事宜的阶段外,且未有证据证明其转账目的是为了结婚,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另外,对于恋爱期间转账性质的认定,如果转账时附言借款,可要求对方返还;特殊节日转账、金额为“1314”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情侣间的日常消费、琐碎转账等可视为一般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法官提醒,恋爱关系中,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间的转账要注意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同时,金钱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情侣双方应当保持理智,共同建立健康、平等、互相尊重的恋爱关系。

法律知多D:恋爱期间哪些给付财物,不能视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