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自身安全,在合租房内的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这种行为侵犯合租人的隐私吗?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隐私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删除摄像头录制的出现原告影像的视频,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2023年,从外地来深圳工作的李某和孙某合租某复式公寓,李某居住在公寓一楼,孙某居住在公寓二楼。公寓的厨房、客厅和鞋柜等公共区域位于公寓一楼。
合租之初,李某和孙某相处融洽,情同姐妹,后双方因琐事日渐产生矛盾。2024年4月,李某自称为保障公共安全及财产安全,在客厅放置摄像头,正对公寓入户大门,可拍摄到公寓大门及楼梯位置,且摄像头具备人像自动追踪功能,可实现180度旋转,并可存储7天内的监控视频。后摄像头被孙某发现,李某在孙某的要求下拆除摄像头。
半个月后,李某又将摄像头安装在入户鞋柜上,方向对着李某自己的房间门口及部分客厅区域。孙某以李某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龙华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删除已录的监控视频,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
经庭审调查,李某共存储有3个涉及孙某影像的监控视频,孙某已于2024年5月搬离双方合租的房屋。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私密空间既包括个人空间,也包括合法支配的特殊公共空间。合租房内的公共区域具备活动人员特定性、环境封闭性、行为活动私密性等特点,属于“相对私密空间”,而不同的房屋结构和合租情况将影响当事人对私密程度的认定。
本案中,案涉合租房为复式公寓,其公共区域为合租人出入的必经之路,孙某在案涉合租房内公共区域的活动信息应当属于隐私。此外,案涉摄像头能够实时监控并捕捉到孙某在案涉合租房内公共区域的活动画面及行动轨迹,并存储相关监控视频,影响其正常生活及合理隐私期待,存在泄露孙某个人信息的风险。关于李某抗辩称此前已就摄像头安装事宜口头征得孙某同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法律规定,李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虽有不当,但赔礼道歉、删除监控视频的方式足以弥补孙某的损失,故对孙某诉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某未经孙某同意在案涉合租房内的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隐私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判决李某删除涉案摄像头录制的出现孙某影像的视频,并向其书面道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孙某主动删除视频并向李某书面道歉。现判决已生效。
龙华法院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密空间是个人空间与合法支配的特殊公共空间,就本案而言,合租房内部的公共区域因居住人员固定、私密程度较高,属于“相对私密空间”。
法官提醒,自然人享有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权利,但应合理合法地行使。合租期间,如确有安装室内摄像头的必要,应当首先选择安装在私人空间;对于需要在室内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的,应提前征得其他合租人同意,尊重他人隐私,共同营造和谐、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文 | 记者 李艺戈 通讯员 王佳淑 彭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