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纪律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二百一十四)

对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行为

如何认定处理?(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的党员干部想说什么说什么,想干什么干什么。有的还专门挑那些党已经明确规定的政治原则来说事,口无遮拦,毫无顾忌……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


党员干部应该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给予相应处分。对党员干部的政治言行提出刚性要求,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红线。

实践中,如何根据《条例》对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行为认定处理?


一、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内涵要求。党章规定党员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党员干部可以在正常渠道内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党中央作出决定,党员干部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意见还可以通过党内程序反映。但是,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能打着虚假民主、言论自由的旗号不讲原则地信口乱说。 


有些党员干部对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妄加评论、指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极易导致党内纪律涣散、人心动摇,久而久之还会产生小圈子、小派系,污染政治生态,干扰党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破坏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党员应当牢记党员身份,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如果不负责任地随意批评指责党中央大政方针,造成了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二、认定该违纪行为应把握的几个方面。首先是主观方面,妄议的重点在“妄”字,即没有根据、胡编乱造、以偏概全的胡乱议论,该违纪行为要求在主观方面有虚妄、歪曲、诬陷、抹黑、诋毁的内心意图。


其次是在行为客体和对象方面,妄议的对象不是一般的问题,而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关系到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原则问题、大是大非问题,譬如党的重大制度安排,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等。


三是行为方式方面,是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反对党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违背党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不符合组织程序,没有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反映不同意见。


编辑:张利忠、冯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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