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的刘女士在村民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因自己是“外嫁女”,没有分到补偿款。为此,刘女士把村民组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村民组向刘女士支付21566元补偿款。
判决生效后,刘女士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村民组账户下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刘女士至今没有拿到补偿款。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农村地区因拆迁村民一夜暴富。而现实的纷繁复杂加之各种利益纠葛交错在一起,产生了各种矛盾纠纷,甚至引发诉讼。譬如,外嫁女、嫁入女、入赘男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都是令人头疼的问题。而如何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显然需要基层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齐心协力、多策并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由此可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面,女性的相关权益不应被忽视和剥夺,不能凭借旧有的传统理念将女性排除在外。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女性出嫁前即在娘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相应的成员资格,属于该村组集体成员。也就是说,如果其未出嫁,就应该履行相应的集体组织成员义务,享有集体组织成员权利。在这方面,目前没有太大争议,大多数农村基层组织都能确保男女平等对待。
然而,一旦女性外嫁后,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就开始打起了小算盘,以“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为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相关权益,尤其是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的物质利益。
殊不知,这不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悖,也不被司法机关所支持。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即相关权益和资格不因女性出嫁而受到剥夺和减损。
但遗憾的是,当前,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不仅剥夺了外嫁女的相关资格及合法权益,并先行把“蛋糕”分完了,导致外嫁女受损的权益难以维护。
譬如,原本有100万元征地补偿款,包含20名外嫁女在内的成员共有100名,则每人可以分得1万元,要是基层组织擅自剥夺外嫁女的分配资格,则剩余80人每人可得1.25万元。如果这80人先行分配的话,即便外嫁女事后通过诉讼途径赢了官司,由于钱款已被分配完毕,也会导致出现“空判”现象,难以执行到真金白银。
刘女士的经历就是典型案例,让外嫁女受到损害的权益迟迟难以修复,也有损政府公信和司法权威。
要想切实维护外嫁女合法权益,保护其免遭“多数人投票”下的不当侵害,显然不是司法机关一家的责任,更需要基层政府部门统筹协调,纠正基层组织的不当决策。
具体而言,当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时,基层政府理当尽快出面叫停并指导重新制订合法合理的村规民约或会议章程。
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等物质利益的,还有必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征求意见和协商,避免基层组织擅自将补偿款瓜分一空,进而让外嫁女真正感受到尊重和善待,能够获得可触摸可感受的保障和待遇。(安徽时评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