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就《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4年11月5日,省长王清宪签发《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1997年3月,省政府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颁布了《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2010年12月进行了个别条款修改。原《办法》施行以来,对加强我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维护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种子苗木大量引进、跨区调运,红火蚁、柑橘黄龙病等疫情从国外传入局部地区造成危害,对我国农业生物安全构成新挑战。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要求建立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相继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和相关农业植物检疫制度,明确了农业植物疫情监测、报告、联防联控等制度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作物生产防灾减灾能力,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1997年3月,省政府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颁布了《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2010年12月进行了个别条款修改。原《办法》施行以来,对加强我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维护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种子苗木大量引进、跨区调运,红火蚁、柑橘黄龙病等疫情从国外传入局部地区造成危害,对我国农业生物安全构成新挑战。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要求建立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相继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和相关农业植物检疫制度,明确了农业植物疫情监测、报告、联防联控等制度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作物生产防灾减灾能力,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障全省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省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深入总结近年来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经验,准确把握当前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新形势,全面修订《办法》,为推动我省植物检疫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粮食安全的重大举措。



《办法》规定了哪些具体制度举措?

答:为了解决我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疫情处置制度机制不够健全、植物检疫许可流程有待优化、检疫监督检查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办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结合我省检疫实践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有关规定。具体有五个方面:一是完善农业植物检疫职责与范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管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体制,将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纳入农业植物检疫范围。二是健全疫情预防处置制度。建立农业植物疫情监测网络,开展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定期普查,建立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联防联控的农业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三是优化农业植物检疫程序。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在生产前实施产地检疫;省内调运与跨省调运的检疫,应当取得相关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从国外引进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向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四是强化农业植物检疫监督检查。明确农业植物检疫措施、检疫规程、办理流程和监督要求,要求检疫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检疫标志。五是加强农业植物检疫保障。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农业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室,组建省监测防控专家库,为检疫工作提供经费、检验和技术保障。



下一步宣传贯彻《办法》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办法》公布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媒体宣传、技术培训等方式,广泛普及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大力宣传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措施。要规范检疫管理,优化审批流程,依法做好农业植物检疫审批、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推动《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举措落地见效。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