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离婚纠纷案例,提醒适婚人群,婚姻应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之上,而不应建立在金钱之上。
肖某(女)与谢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谢某向肖某支付18万元彩礼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深,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甚至是肢体冲突,结婚不到3个月,肖某便与谢某分居。
2024年,肖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将乐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谢某离婚。“我同意离婚,但必须把彩礼还给我。”谢某在法庭上提出诉求。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将乐县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原告肖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将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谢某给付的彩礼18万元已达当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之多,可以认定彩礼数额过高,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生活较短,未生育子女,且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彩礼由原告父母收取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决原告返还被告彩礼5万元。(余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