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为各种原因而选择文身,
不仅身心受损,
而且在求学、参军、就业过程中受阻。
那么,
文身店给自愿的未成年人文身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请看本期案例!
2021年,15岁的张某经其朋友带领到某刺青工作室文身,纹了两个图案。2022年3月,张某再次来到该刺青工作室文身并成为刺青工作室的学徒。此后,工作室经常往他身上文身,张某几乎全身都有文身。
张某认为刺青工作室给当时属于未成年人的自己文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且对今后的就业及前途均会产生直接影响,要求工作室消除文身,并对其予以赔偿。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刺青工作室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某刺青工作室处文身时不满16周岁,第一次文身时更是只有15岁左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该刺青工作室在明知张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为张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同时张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刺青工作室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刺青工作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文身服务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同时,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求学、参军、就业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因此,文身服务提供者更应主动采取身份核实等措施,预防和杜绝未成年人文身事件的发生,将“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为不可逾越的执业底线。
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