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打工时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某建筑施工公司承包了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个项目,而刘某则作为木工在该项目工地工作。同年12月,刘某在项目工地协助吊装钢管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后被120送至医院救治。

2022年7月,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某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刘某被认定为工伤。次年4月,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刘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7个月;无需护理依赖。

《认定工伤决定书》与《初次鉴定结论书》生效后,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某发放了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经刘某确认,上述款项已发放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但某建筑施工公司却以“已经为刘某报销了医药费”为由,拒绝向刘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伤残待遇。

刘某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但由于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仲裁对其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为此,刘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在发生事故时已年满55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此,驳回了刘某的诉请。

无奈之下,刘某向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表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针对该争议焦点,承办律师对一审阶段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重新分析,重点分析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在查询整理了关于超龄农民工享受工伤待遇的相关法律法规意见、最高法答复及参考案例后,我们认为,对于是否排除劳动关系适用,应以‘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不能简单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而认定其与用人单位无法构成劳动关系。”承办律师表示,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设计的初衷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可成为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借口。

在承办律师看来,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依据人社部相关意见及答复等,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农民工并已按项目参保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据此,承办律师向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取证,并指导刘某亲属去某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取证,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关于按照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超龄政策解释》《刘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证明》两组新证据。

最终,经过承办律师的积极沟通和不懈努力,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改判支持用人单位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案件点评】

据了解,目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农民工为数不少,他们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面临不少难题。比如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机械地认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即构成劳务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过目前与超龄劳动者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意见、参考案例等不难看出,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是我国的司法趋势,这与我国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积极应对和解决人口老龄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相符。

承办律师表示,本案二审的改判,对于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超龄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在统一类案裁判标准的同时,能够为老年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有益的参考。

(河北工人报记者李华)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