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纪法】如何根据《条例》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党员进行党纪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等,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处置程序,推动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其他处分相匹配,推动执纪执法贯通,形成惩戒合力。

准确把握不同案件的处分程序。一是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只要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已经生效,纪检监察机关不需要经过立案审查程序,也不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可以直接依据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给予处分。如果党员除受到刑事处罚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进行违纪事实见面后,再一并作出处理。二是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党组织应当履行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程序后,才能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都要同时追究其党纪责任。有些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因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理的程度,可以视情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但对于一些党员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酒驾、赌博、打架斗殴、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等,鉴于已影响党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可以通过追究党纪责任的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推动实施主体之间协调配合。《条例》第三十五条新增了对违法的党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给予相应处分等内容,体现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协同贯通。对党员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不得重复给予处分和政务处分,但应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党委(党组)要沟通配合,确保处分主体适格、程序合规、结果恰当。一是尽量做到党纪处分决定和政务处分(处分)决定同时作出。对于非因履行公职而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党员,适宜由任免机关(单位)党委(党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处分。比如,某事业单位履行公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嫖娼被行政拘留,适宜由其单位党委(党组)给予其党纪处分和处分。对于任免机关(单位)党组织没有党纪处分权限的,其所在单位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适宜由纪检监察机关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二是综合研判由哪个机关给予处分能达到最佳效果。对于涉及单位保密事项、专业性问题以及需要单位评估影响后果的案件,适宜交由任免机关(单位)党委(党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处分。对于违纪违法情形复杂、涉及面广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存在困难的,比如安全生产事故类追责问责案件,涉及多个单位的不同责任人,要依据责任大小给予不同处分,为保证量纪平衡、公平执纪执法,适宜由纪检监察机关一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综合考量违纪情节和处分档次。一是对于严重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的党员,严格按照《条例》总则中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党员的违法行为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的处分档次给予党纪处分。此次《条例》新增相关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体现了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促使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如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组织赌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应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按照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原则,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党员的违法行为在《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处分档次的,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其行为是否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是否败坏党的形象,并综合考量行为性质、情节、影响、后果等因素,给予违法党员党纪处分或相应处理。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24期,作者:天津市纪委监委高希龙、蓟州区纪委监委 高 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