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和儿孙签订“赠与协议”后,因故未能和对方一起持续生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东城法院12月23日公布了一起案例,考虑到老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合理可行”的范围,因此判令该协议“部分撤销”。
杨老太的老伴去世后,她于2021年与住在大兴区同一幢楼的二儿子家签订《赠与协议》,约定杨老太自愿将名下位于大兴区的房屋赠与二儿子及其子,也就是老太太的孙子。杨老太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二儿子和他的儿子需照顾杨老太的饮食起居,保障其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不降低,承担其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一切开销,否则杨老太有权撤销该赠与。协议签订后,二儿子查出身患癌症,房屋登记到老太太孙子一人名下。
此后两年多时间里,杨老太饮食起居均由二儿子一家照料。后因孩子上学,二儿子一家欲从大兴搬至东城居住,便向杨老太提出在东城附近为她租住房屋继续进行照顾。但杨老太认为,她已经年过八旬,需要长期稳定的居所,租房太过折腾,拒绝了这个提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二儿子一家给杨老太留下30万元后,搬至东城区居住。不久后,杨老太搬去与小儿子共同居住。
半年后,杨老太将二儿子及其子诉至法院,以二人未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照顾自己的义务,要求撤销对二人的赠与。起诉后不久,杨老太因病去世。老太太另外两个儿子作为杨老太的法定继承人,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二人为原告。
庭审中,二儿子表示,他一直在尽心尽力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就医看病,即使自身也患癌症,从不懈怠。但如今,他本人的孙女也到了上学的年纪,在东城上学,他儿子夫妻俩都在上班,也很需要老人的帮助。两边都要人照顾,确实为难。为了解决问题,他曾经向母亲提出雇佣保姆照顾或为母亲租住房屋,但被母亲拒绝。母亲提出“让他们辞职,你们一家专职来照顾我”,这个要求根本不考虑现实情况,完全无法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杨老太与二儿子及其子签订的赠与合同,将案件中涉及的房产赠与二人,同时约定了二人对杨老太的扶养义务。
本案中,二儿子及其子在协议签订后的两年多里与杨老太相邻生活并进行赡养照顾。后二人因生活所需,提出租住房屋以便照料等方案,被杨老太拒绝,二人未再依约履行义务,故杨老太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在合同履行中,杨老太提出让孙子辞职、一家专门照顾她等赡养要求,已超出合理可行的范围。但是在这个时间段内,有证据证明老人的孙子仍多次陪同杨老太就医。此外,二儿子及其子负有约定的义务并不排斥其他子女对杨老太进行赡养,也不排斥杨老太按照自主意愿生活。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判决部分撤销杨老太与二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中对房屋的赠与,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审理法官崔赟介绍,《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种法定撤销权在法律层面上赋予了赠与人“反悔权”,能有效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受赠人的行为,确保受赠人履行自身义务。一旦受赠人未依约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在赠与人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的情形下,从公平原则和维持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应结合受赠人的义务履行情况来确定撤销赠与的范围。因此法院最终判定部分撤销杨老太对二人的赠与。
法官提醒,老人在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时,最好签署书面赠与协议,写清居住权设立、子女承担的义务等内容,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赡养老人系每一个成年子女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作为受赠人,更应依照赠与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尽己所能奉养好老人,让老人能安享晚年。在附义务赠与中,可能发生子女与父母对赡养标准或者方式理解不一的情况,此时对义务的设定,应综合考量老人的养老需求、子女经济实力、现实情况等,尽量达成一致意见,确立合理可行的义务。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