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投保半小时不到,到了保险理赔却困难重重,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究竟告知到哪个程度才算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汕尾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22年11月,陈某为其父亲在互联网上投保了一份癌症医疗保险,投保健康告知中询问“被保险人近一年内是否患有双侧腋窝淋巴结肿大”,陈某选择“否”。2023年4月陈某父亲确诊肺癌,从而产生门诊、住院及特定药物费用,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病史后发现陈某父亲2020年12月、2021年5月类风湿住院期间ct检查提示“腋窝淋巴结肿大”,并以此认定陈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出“解除合同,退还保费”的理赔决定。陈某遂向陆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并支付医疗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投保人是否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陈某父亲既往异常检查已超过投保健康告知中要求的“最近一年”的时效。医学上引起腋窝淋巴结肿大原因多种,而本案的保险公司并未就淋巴结肿大和陈某父亲所患肺癌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完整逻辑论述和充分举证。其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是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明知的有关情况。陈某父亲因类风湿住院进而进行常规ct检查,结果提示“双侧腋窝淋巴结肿大,请结合临床”,但最终出院诊断仅写类风湿性关节炎,并无淋巴结肿大的相关诊断,无论陈某或是陈某父亲,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在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会更侧重于出院诊断或医生的出院医嘱,无法详尽注意并理解所有检查结果的导向结论,因而无法认定陈某存在明知其父患有淋巴结肿大又不如实告知的情形。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陈某保险理赔款9万余元。案件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针对究竟告知到哪个程度才算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这个问题,案件承办法官钟锦才做出总结:投保告知义务的履行判断需要结合主客观两方面综合判断。主观方面,投保人对所询问疾病有所认识才有可能进行告知,若是当事人自身都未认为自己患有相关疾病,则很难认定其在投保时有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客观方面,保险公司对某种疾病症状与罹患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有逻辑论述和充分举证责任,若是无法论证或论证不清前期异常与最终疾病之间因果关系,则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依据。
随着社会的进步,大家的风险防范意识逐渐加强,将商业保险作为社保的补充保障,可帮助我们更好抵御风险。但保险要发挥真正的保障作用,需要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共同努力。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网上投保虽然方便,但是必须做好充分的提醒和解释功能,尤其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投保人而言,在投保时针对健康告知内容应当如实告知,认真阅读“如实告知”“责任免除”等条款,了解保险保障及不保障的范围,以免“买了保险却不保险”的情况出现。
文、图 | 记者 李晓雨 通讯员 林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