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博女友欢心,“唰唰唰”慷慨转账30余万元,分手后以“这都是彩礼”为由要求对方返还遭拒绝,双方各执一词为此对簿公堂。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驳回了男子麦某的全部诉求。
2019年,麦某与黄某认识并相恋。随着感情迅速升温,双方开始谈论婚嫁事宜,但因意见不合引发多次争吵,最后麦某提出了分手,但要求黄某返还恋爱期间支付的彩礼。
麦某认为自己与黄某交往期间的多次转账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转账累计数额较大,超出普通情侣的日常消费水平,应视为彩礼。根据转账记录,麦某在恋爱期间多次向黄某转账,转账金额累计30余万元,转账附言包括“生活费”“拿去花”“提前发工资了,拿去买”等等。
因协商不成,2023年1月,麦某将黄某诉至罗湖法院。黄某辩称,麦某的转账均是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维系双方感情,并且不是发生在谈论婚嫁事宜期间,不能认定为彩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麦某主张的款项是否属于彩礼。罗湖法院审理认为,麦某在恋爱期间多次转账给黄某,从部分转账的备注或附言内容可知,转账的目的是为表达爱意、维系双方感情等。
此外,双方确认2021年4月开始商议结婚事宜,5月底分手,款项的转账时间并非发生在双方谈论婚嫁事宜期间,且部分转账是发生在麦某明确表达分手后,而麦某也未举证证明转账系出于结婚目的而支付的彩礼。综上,罗湖法院认为麦某关于给黄某的多笔转账均为彩礼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依法驳回麦某要求黄某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恋爱双方存在婚约,且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及生产生活资料,俗称彩礼。婚约财产纠纷是双方在未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判断恋爱双方之间赠与的财物属于彩礼还是一般赠与,不仅要考虑双方是否有缔结婚约的意愿,也要考虑赠与是否发生在谈婚论嫁期间。
对于恋爱期间转账性质的认定,如果转账时附言借款,可要求对方返还;特殊节日转账、金额为“1314”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情侣间的日常消费、琐碎转账等可视为一般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法官提醒,恋爱关系中,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间的转账要注意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同时,金钱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情侣双方应当保持理智,共同建立健康、平等、互相尊重的恋爱关系。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