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泡水车 二手车行构成欺诈判赔三倍购车款

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泡水车维权案件,最终认定二手车行构成欺诈,判决其支付消费者三倍购车款。

王刚(化名)从一二手车销售公司处以8万余元,购得一辆二手小轿车。交易期间,销售公司向王刚出示其收购车辆时第三方平台对涉案小轿车作出的检测报告,并在合同中承诺“卖方保证案涉车辆无水泡、无火烧”。

然而,三个月后,王刚因车门关闭有问题将车送往汽修店维修,发现车辆有可能为水泡车。随后,王刚将车辆交由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鉴定,结果显示案涉车辆属泡水车。

王刚认为,作为消费者,在其二手车销售公司购买案涉小轿车受到了欺诈,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三倍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经鉴定为泡水车,其泡水事实必然对王刚的购车意愿、合同订立及价格产生重要影响。

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其对销售的车辆车况负有全面检测、充分掌握车辆真实信息,并向消费者全面披露的义务,其仅依据第三方平台不实的历史车况检测报告告知王刚,尚不足以达到应有的信息披露程度,属于消极的不作为,其行为符合欺诈的客观要件。

销售公司明知未对车辆重新进行检测,却对车辆作出“保证无水泡”的承诺,具备欺诈的主观要件,而王刚基于销售公司的承诺相信案涉车辆无水泡的真实性并签订合同支付购车款,销售公司的不作为行为与王刚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因此,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该二手车销售公司向王刚赔偿三倍购车款,共计2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二手车销售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经审理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向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