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01泰州杨某夫妇将宠物狗送至某宠物店洗澡,店员江某在服务过程中被咬伤,花费1600多元。
02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江某将杨某夫妇起诉至法院。
03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夫妇作为饲养人,疏于采取措施将宠物犬交付给宠物店,存在一定过错;宠物店在接受未有安全措施的宠物犬后,未采取好安全措施前就让饲养人离开,也存在过错。
04最终,法院认定杨某夫妇承担原告损失的2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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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笛 吴尧 记者 毛晓华)泰州杨某夫妇将宠物狗送到某宠物店洗澡,结果店员江某在服务过程中被咬伤,送医后花了1600多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江某起诉到法院。
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宠物犬具有一定攻击性,杨某夫妇作为饲养人,疏于采取措施将宠物犬交付给宠物店,存在一定过错;宠物店接受了未有安全措施的宠物犬,并在未采取好安全措施前就让其饲养人离开,亦存在过错。认定被告杨某夫妇承担原告损失的20%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担。
江某是某宠物店的实际经营人。2024年2月至3月期间,杨某夫妇先后两次将宠物犬送至该宠物店洗澡。第二次洗澡时,杨某在宠物店接待员的指导下登记了联系人信息,随后便离开了宠物店。
之后,江某进入操作间,打开笼门准备为该宠物犬洗澡时,认出该犬是杨某家的宠物,并告诉其他工作人员该宠物犬洗澡时会咬人。然而,正在江某准备为该犬佩戴嘴套时,该犬突然情绪失控将江某咬伤。受伤后,江某至医院治疗,花费1600余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江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夫妻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称,其第一次为该犬洗澡时,该犬就出现撕咬情况,难以管理。第二次洗澡前,其已经认出该犬,在尝试准备服务过程中,被该犬咬伤。原告认为,杨某夫妻作为该宠物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夫妇认为,其将宠物犬交给宠物店后,管理人已经发生变化,宠物店系实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且原告作为从事宠物服务业的专业人士,应当有专业知识和注意义务,在服务过程中操作失当,未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自身也存在过错。
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将宠物犬送至宠物店内消费,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在被告将宠物犬交付给宠物店时,宠物店取得该犬的管理人身份。因原告自认系该宠物店的实际经营者,因此原告及该宠物店的责任合并确定为原告自担部分。
对于原、被告的具体责任应当如何确定?靖江法院认为,宠物犬具有一定的攻击性,杨某夫妇作为饲养人,在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宠物侵权事故,但被告夫妇疏于采取措施即将宠物犬交付给宠物店,存在一定过错;宠物店接受了未有安全措施的宠物犬,并在未采取好安全措施前就让其饲养人离开,增加了原告为宠物犬洗澡时的安全风险,宠物店作为宠物犬的管理人亦存在过错。
此外,原告江某长期从事宠物服务行业,应当清楚该行业风险,江某在认出该犬并明知该犬存在攻击可能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终止服务,让宠物犬继续待在笼子里,确保安全,但其不顾宠物犬撕咬的可能,在未佩戴足够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仅穿着防尘衣继续操作,自身对于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靖江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行为,综合认定被告杨某夫妇承担原告损失的20%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担。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最终确定原告至起诉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000余元,由二被告连带赔偿20%,即8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