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火致1死4伤!又是因为这个行为

12月7日凌晨4时许

北京一居民家中发生火灾

致1死4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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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调查认定,火灾系室内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内部故障起火所致。



据统计

90%的电动自行车起火致人伤亡案例

都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

安仔梳理了几起

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希望大家以案为鉴、以案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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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4年5月,广州市白云区一小区某住宅6楼发生火灾。经查,火灾为该住户私自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引起。公安部门依据规定,给予因过失引发火灾的当事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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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3年3月3日,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西后横街一民房发生火灾,起火建筑为民房,消防救援力量在清理火场中共搜救出5名人员,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火灾事故原因为电动车电池入室充电起火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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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时常发生

一旦发生事故

车主个人、小区物业、电动车厂商责任

究竟谁该担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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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不能室内充电⚠️

电动自行车不能进入电梯⚠️

电动自行车不能擅自改装⚠️

如发现有电动自行车或电池“进楼入户”

应提示、制止

或拨打12345热线电话

举报投诉


日常使用电动自行车

这些要点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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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国家法律法规库、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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