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刚获580万元国家赔偿:聊聊国家赔偿中刑事赔偿那些事儿

     坐牢21年,周永刚获580万元国家赔偿!1988年7月1日,内蒙古赤峰两女子惨遭奸杀。因首先发现尸体,周永刚被列为嫌疑人。1988年8月,周永刚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同年12月被执行逮捕,后被判处死缓。
 
周永刚表示,办案机关提取死者的分泌物等关键证据丢失,而且未做DNA鉴定。周永刚服刑期间曾写血书申诉。到2009年12月5日,周永刚走出赤峰监狱时,他已服刑21年4个月零4天。2023年1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终审判决周永刚无罪。
 
1.  国家赔偿中刑事赔偿为什么赔、谁来赔?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所谓“国家赔偿”,指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简而言之,这是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等合法权益之后,国家依法进行的赔偿。
 
那么,什么情况会触发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呢?总的来说,当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特定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时,便可触发刑事赔偿。
 
比如,当一个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但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则受害人可获得刑事赔偿。前述周永刚案件,便是这种情形。
 
接着,可能广大网友会问,受害人具体该找谁索要赔偿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权机关便是赔偿义务机关。在周永刚案件中,其是经过再审改判无罪的,则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该案件中的做出原生效判决案件的人民法院是该案件的二审法院,即内蒙古自治区高院。
 
若是在一个案件中,是二审改判无罪,或者是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那么,做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2.  国家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之后,赔偿标准又该如何确定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在周永刚案件中,周永刚服刑21年4个月零4天后被改判无罪,对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额依据前述规定计算达360多万元。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法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蒙冤过了二十多年的牢狱生活,毫无疑问会使人精神遭到损害。因此,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周永刚的赔偿金额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总的来说,这个案件再一次提醒,司法机关应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尽全力做到程序正义乃至于实体正义,努力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