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立即报警,警察来了,找不到狗主人,就是流浪狗。
我们和案涉的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因为他不是小区业主,其次从侵权责任角度来看,物业尽到了管理职责。从法律规定上看,物业不属于法律责任主体,原因在于物业并不是案涉流浪狗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而且案涉场所是居民小区,也不是我们《民法典》里规定的安全保障责任义务中关于公共场所这样一个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的规定,物业公司负有维护其所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的义务。物业公司不仅对小区的业主,对出入小区的人也是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受害人自己去主动招惹这些流浪猫、狗,自己存在一定过错,如果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个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
黄某长期在小区内投喂流浪猫,并非是对流浪猫的规范救助行为,一定程度上造成流浪猫的聚集,在缺乏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对小区公共环境带来威胁。徐某在黄某投喂之际,持扫帚驱赶流浪猫,扫除投喂的食物,激起黄某上前阻止,直接引发了冲突,系挑起争端的一方,应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黄某贸然抢夺扫帚,拉扯中致使徐某脸部被划伤,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事件的次要责任。
流浪狗对小孩身体可能会造成伤害,毕竟是流浪的。包括我们楼道里,流浪狗流浪猫随地大小便,味道特别重。
要是流浪狗流浪猫不伤人,大家都好,还有是流浪狗、流浪猫它可能会发病,狂犬病,防不胜防。
大多数居民都表示,不希望小区里有流浪动物的出现,除了噪音、卫生等问题外,最担心的就是流浪动物伤人。
目前,南京已有小区试点对流浪猫进行规范管理。建邺区星雨华府小区此前有20多个分散的流浪猫投喂点,引起了不少业主的反感。近期,小区在征求了社区和物业的意见后,引进了人工智能猫屋,固定放置在小区隐秘处,热心的业主通过手机app和猫屋设备互联,可以实现流浪猫24小时智能监测、“云投喂”和集中管理。
我们引进了6台设备,3个守护人每天会对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观察猫粮是不是吃完,及时补充,还可以便于观察流浪猫的生存情况。
关爱小动物是善举,但前提是不能给他人造成困扰。如果一味盲目地在小区投喂,加上流浪动物又没有绝育,会导致流浪动物的种群数量持续增加。因此,建议物业、社区等共同参与,采取规范的方式救助流浪动物。
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定期巡查,设立警示牌的方式,提醒业主以及进入小区的人,注意流浪猫、狗的出现。小区业主也要有防范的意思,尽量避免主动招惹流浪动物,包括物业公司、社区也可以主动去联系爱心人士、救助站,对流浪猫、狗进行绝育以及收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