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静期制度:大概率只是供瞻仰的纸上口号,企业别妄想真能安静






企业安静期制度:大概率只是供瞻仰的纸上口号,企业别妄想真能安静。

前段时间,我看到了报道,说山西省长子县试行“企业安静期”制度。该制度称,每月设置20天为企业安静期,可分时间段或者分片实施。企业安静期内除特定情形外,全县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得入企进行执法检查。

刚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我颇为精神振奋。但是仔细学习该制度,却又哑然失笑。大概率这个所谓“企业安静期”制度,只是仅供瞻仰的纸上的口号。而并非真的想让所有企业安静,好好去保护企业,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简政与减权。

为什么要实行这项制度?该制度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这个县的经济高质量发展。所以就根据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安静期”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长治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企业安静期”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长子县实际,特别制定了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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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看来这不是长子县的独家创新,而是山西省长治市的相关要求。这也就决定了,这项所谓的“企业安静期”制度只是出于工作的需要,而被动做出的。既然是被动的,那就很让人担心。这会不会只是纸上的供人瞻仰的口号性文件呢?哪些企业才能享受“企业安静期”?

这个试行制度说,本制度俗称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对本地经济稳增长、有较强支撑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企业。总之一句话:重点项目企业。

这就很明显了,不是重点项目,企业就不能享受后企业安静期。这种并不一视同仁的做法,就不仅是让人担心,更让人忧虑,其执法理念的问题了。

该试行制度称,如果出现六类情形,则不适用企业安静期制度。这其中包括: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媒体曝光等需要调查取证或实地核查处理的事项;涉及偷逃抗骗税及风险应对的税务检查等情形,需要现场检查;其他需要入企执法检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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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案件查处可以理解,但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之类的,是否过于笼统呢?涉税问题,就必须打破“企业安静期”制度吗?至于其他需要入企检查的情形,这一个“其他”,很可能会将“企业安静期”制度,打回不安静的原形。

该试行制度称,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梳理规范、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坚持清单之外无检查,每年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加强“一单两库一细则”等规范化建设,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融合,检查事项抽查计划、检查结果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这里就有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所谓清单之外无检查,清单本身有问题吗?每年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这个计划本身有科学性吗?经过严格的合法性审查了吗?

该试行制度还称,要避免重复检查。对同一企业同一检查事项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同一涉及执法检查部门,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内容应当合并检查。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可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原则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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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该试行制度又称,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首次轻微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积极开展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行政违法风险、纠正违法行为。真正的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就应该发现问题后督促整改,并提供整改的全面服务,并且对所有的处罚都不能涉及罚款。

也就是说,不能将处罚和罚款画等号。只要涉及罚款问题,就提交法院裁决,直接废掉行政罚款权,不解决罚款的法律性问题,包容、审慎、柔性就都没有落到实质上。有一份31省政商关系健康指数称,山西的政商关系健康指数全国排名倒数第一。这个指数未必权威和科学,但也不妨作为参考。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企业安静期制度,本来十分有利于改善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但是它却不能只写在纸上供人瞻仰,而更应该也需要落在实际。否则,它不仅毫无价值,而且因为出台它宣传它,反而扰民伤财。如果企业对这些制度都不信任了,恐怕造成的社会后果将会更大。

我是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你有什么法律问题想咨询,请给我留言吧。


(本文根据北京元法堂、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民营企业系列】视频整理)






国咨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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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金)

张金: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司清算与重整、金融诉讼。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曾承办大量案件包括:婚姻继承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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