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品互投是否需要进行关联交易信披?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拟投资产品,是否需要专项信披?

来源于:积募



Part . 01

2024

产品互投为关联交易,未向投资人披露


近日,中基协发布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当事人为杭州某私募管理人,其中一条违规原因是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关联交易,该案例中涉及到的关联交易是管理人的产品互投


根据处分决定书,2022年5月18日,管理人旗下的XX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XX二号”)认购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私募基金产品XX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100万元。


XX二号基金合同约定,管理人应当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而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


在日常展业过程中,私募管理人旗下的基金互投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多出现在FOF基金或母子基金架构中,这种情况以二级市场私募证券居多,但一级市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也会存在。针对此类产品互投的情形,很多管理人会忽视信披的问题,特别是二级市场基金产品比较多、投资人数量比较多、交易量比较大的情况,过于频繁的信披不仅会增加管理人的工作量,也可能会给投资人带来困扰。


而在上述案例中,协会审理的观点认为,管理人旗下的基金产品互投属于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进行披露。但由于每家管理人的实际情况不同,还是需要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在本文第三部分进行进一步分析。


Part . 02

2024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拟投资的产品,并且允许相关关联交易,是否代表无需进行专项信披?


在一些FOF基金或者母子基金中,一般都会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拟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名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对投资者进行专项信披吗?


中基协近期的一则处罚案例中提到,上海某私募管理人认购另一家具有关联关系的私募管理人发行的基金产品共计500万份额,每份额1元,共计500万元。随后又将持有的份额转让给自己管理的基金产品“XX精选1号投资基金”(以下简称“XX1号”),转让价为每份额1.10元,共计550万元。转让时,基金的净值为1.076元。


上述转让过程存在几个问题,一是上海这家管理人向XX1号转让份额并未实质办理成功,由于基金产品是封闭式基金,封闭期内无法申购,导致无法完成份额转让变更登记;二是管理人声称是为XX1号代持基金份额,但并未签署相关代持协议;三是交易对手方涉及管理人的关联公司,因此属于关联交易;四是转让价格高于基金当时的净值,定价缺乏客观依据支持。


管理人在信息披露时,没有对相关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而该关联交易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因素。中基协对管理人进行了处罚。


管理人在申辩时提出,XX1号的《基金合同》中已经明确披露拟投资关联私募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并且也明确允许进行相关关联交易,全体投资人签署《基金合同》已知悉访投资手段,并进行授权,无需进行专项信披。杨春宝律师团队持续为您精选优质法律实务文章。


中基协审理认为,XX1号的《基金合同》未就其受让管理人持有的特定基金产品及确定相关转让价格进行明确授权。管理人在从事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对管理人提出的“投资人已知悉该投资手段,并进行授权,无需进行专项披露”等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案例具有特殊性,管理人所进行的关联交易涉及到转让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如果是正常合规的关联交易,可能未必会如此。


但是,从案例中我们也可以获取一些信息,首先,如果是FOF基金或母子基金,基金合同里约定了拟投资的下层产品名称,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并不等同于管理人已经履行了关联交易信披义务,除非是基金合同里对相关信披事项作了细致的约定,以后不用再进行专项披露。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我们就要把他们当成两件事来看待。在实操过程中,特别是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者申赎频繁、交易数量也比较多,建议大家在投资者首次申购的时候做好关联交易的信披,如果是追加申购等后续持续运作环节则不用再重复披露。但是,如果关联交易发生了新的变化,比如基金准备开展新的关联交易,建议再做一次信披。


Part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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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关联交易信披建议


信披一直是投资者争议纠纷的高风险点,特别是在行情波动较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更容易成为管理人的合规漏洞。


在信披时,我们需要看一下基金合同,分几种类型来看,第一种,如果其中详细约定了各类关联交易的信披要求,比如说哪些关联交易需要披露?哪些关联交易不需要披露?披露的时间要求是什么……那么就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第二种,如果基金合同中提到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那就可以按照公司的制度来操作。第三种,如果基金合同仅仅作了原则性的约定,比如像上述案例中所述“管理人应当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这种情况下就要谨慎了,由于基金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信披要求,而且也没提到参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特别是管理人公司也没有关联交易制度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只要发生关联交易最好都披露一下为宜。


信披时,要关注几点,一是哪些事项要披露?哪些事项不要披露?二是披露的时点是什么,比如是在事前披露,还是事后披露?三是披露的方式是什么?必须都要发公告吗?


针对第一个问题,如果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可以豁免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类型,那么我们建议都要披露一下比较好,本质上来讲管理人需要判断哪些关联交易对投资者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往往我们的判断是会存在偏差的,所以为免遗漏,全都披露一下是最稳妥的方式。


针对第二个问题,信披的时点应该是什么?比如应该在关联交易发生前披露、还是在关联交易执行后再披露。这种时候,我们可以进一步区分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如果是重大关联交易,一般是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议大家在进行关联交易之前进行披露,交易完成后再进行事后信披。如果是一般关联交易,在事后信披我们认为也是可以的。


针对第三个问题,信披的方式还是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为准。在实践中,有的管理人会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信披,还有的管理人会通过邮件、小程序等平台进行信披,只要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披露方式范围之内,都是合适的。但是,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关联交易的重要程度,以及涉及投资人的范围大小选择合适的方式,比如重大关联交易或者涉及投资人数较多的关联交易,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一般的关联交易或者是涉及投资者人数较少的关联交易,通过邮件、小程序等方式通知。当前,信披方式的选择一定要和基金合同中的约定匹配,管理人务必需要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


知识拓展: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的相关情形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第1期)》,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同时借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计划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简单划分几类关联交易情形。


对于私募证券基金来说,主要包括三类,①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②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③与关联方开展证券等交易,交易对手方、质押券涉及关联方。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也可以简单划分为三类,①基金向GP、管理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②基金收购或者出售GP、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正在管理的其他基金已投资的项目;③基金向GP、管理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或出售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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