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4年11月5日,溥仪被逐出紫禁城。被遣散出宫的婆妈、宫女。
一百年前,也就是1924年,是个甲子年——一切甲子年似乎都会给国人新气象之感,而那一年中国发生的一件惊天大事,却大得过于安静,即便有人声嘶力竭,也仿如蚊蝇之声,在时代的轰鸣中几乎无痕而逝。
1924年11月5日,那一天离当年的立冬11月8日还有三天,退位于紫禁城的末代皇帝宣统帝溥仪,在他的自传《我的前半生》里记载了那天发生的事件。据溥仪的记载,那天上午大概9点左右,他和婉容正在吃着水果,内务府的绍英慌慌张张跑进来报告坏消息,说冯玉祥派鹿钟麟和李石曾带兵来逼令他们三个小时之内搬出紫禁城。鹿钟麟拿着盖了曹锟总统印的摄政内阁文件“大总统令”,逼他们签字,这份文件就是《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这就是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推翻曹锟政府后,将溥仪驱逐出紫禁城的著名事件。
1924年10月的第二次直奉大战期间,因与吴佩孚多年不和,奉军高级将领冯玉祥与奉军合谋推翻直系统治。1924年10月23日,冯玉祥在行军途中折返北京,率军包围总统府,软禁总统曹锟,推翻第二次颜惠庆内阁,其间逮捕曹锟之弟曹锐。曹锐身亡,其死亡有多种说法,包括冯玉祥逼其自尽以及软禁时曹锐自己自尽。冯玉祥授意国务总理摄行大总统黄郛通过《修正清室优待条件》。11月5日,冯玉祥命其部下鹿锺麟与李石曾和张璧奉“摄行大总统令”,带着《修正清室优待条件》,率兵占领紫禁城,强迫退位皇帝溥仪签署“自愿”“取消帝号、离开皇城”的声明。鹿钟麟扬言溥仪必须立刻搬出紫禁城,如若不从,就用景山上的火炮把故宫夷平。溥仪无奈匆忙撤离紫禁城,之后赴父亲载沣的醇亲王府暂住,国民军所谓“保护”实为软禁。被强行修改了的“新”清室优待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废除逊清帝号、大幅缩减优待年金、剥夺清室私产但佯装保护、武力驱逐皇室出宫等。溥仪为代表的逊清皇室被赶出紫禁城时,包括溥仪在内的皇室成员及工作人员们几乎不许携带任何物品出宫——所谓“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云云,堂堂一个政府,实在是大言不惭、全无羞耻。
1925年2月24日,溥仪在郑孝胥、陈宝琛和日本人的协助下,乔装成商人乘车逃往天津,先后于天津日租界的张园和静园居住——直到七年半后(1932年3月1日)成为“满洲国”执政以及两年后(1934年3月1日)的“满洲国”皇帝。
清室优待条件
溥仪在回忆录里提到的最重要的,就是所谓的“修正清室优待条件”。《清室优待条件》是12年前南北和议时,清廷实力派袁世凯和南方革命党达成一项优待清廷的协议条件,作为清廷赞成共和并且让出国政、支持国体和平转型的回报。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之后,仅仅过了一个多月,全国就有十四省宣告独立,除山西、陕西之外,其余均为南方省份。为挽大厦之将倾,清廷不得不重新启用袁世凯为内阁总理(11月15日),之后,袁世凯逼退摄政王、控制禁卫军,并力图控制北方未独立省份,全面掌控军政大权;革命党因限于财政困境,无力北伐;而清廷也因人心涣散,无力镇压;革命党和清廷渐成南北对峙之势。1911年12月,南北双方第一次签署停战协议,此后不断延长停战期限,双方各自选派代表,南方是伍廷芳,北方是唐绍仪,进行南北议和(12月8日)。
在国体问题上,革命党与清廷和袁世凯三方都存在极大分歧。革命党基本上只认同民主共和制;而清廷则是被形势逼迫下,极不情愿地先后接受了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而袁世凯则原本倾向于君主立宪制,无论是政治理念意义上,还是掌权意义上,君宪制都是他的首选。如此,他既能给清廷一个最好的交代,自己又能完全掌权,可谓最理想的结果。但随着事态发展,在南方革命党的压力以及他自己可能获得大总统权位的诱惑之下,他难以一直坚持君宪制,最后只能接受共和制,以换取南方革命党的支持。这是当时南北和议的基础条件。
1911年12月18日开始谈判后不久,南方革命党就提出了优待清室条件,但由于最初条件相差太远,双方经过了多轮谈判,中间甚至经历了破裂、重启等多次反复。尤其是中间经历了南方革命党于1912年1月1日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及孙文就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在北京遭到革命党炸弹刺杀未遂(1月16日)、反对共和的宗社党党魁良弼被革命党炸死(1月26日)等一系列对清廷形成极大压力之事件后,原本寄希望于以君主立宪既保清廷又确保自己掌握大权的袁世凯因无法两全,最后只能通过说服清廷、倒向共和以换取大总统之最高职位。
1912年1月29日,隆裕太后召开御前会议,准备接受之前南方革命党提出的优待清室条件,以换取清帝逊位;2月3日,隆裕太后授予袁世凯全权,与南京临时政府商谈清朝皇帝退位条件,南北和议进入尾声;2月5日,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了《优待清室条件》;2月12日,清宣统帝宣布退位。
至此,统治中国268年的清王朝宣告结束,中国延续2133年的皇帝制度亦告结束,清帝退位以隆裕太后之懿旨宣布,当天,清廷同时认可优待清室条件,优待条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甲、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第一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圆 ,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第三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
第四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特设卫兵妥善保护。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三、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四、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一、与汉人平等。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人籍。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以上条件列于正式公文,由双方代表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转达各该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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