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代办信用卡为幌实施盗窃,二被告人获刑罚

  中国法院网讯(高鑫宇)近日,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在为他人申请信用卡期间,通过秘密操作被害人手机转账的手段,盗走多名被害人财物,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2024年7月2日至7月8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李某先后在珲春市、汪清县、安图县、二道白河县,采取代其办理信用卡的借口,在为他人申请信用卡操作手机的过程中获取了被害人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密码,操作过程中一人负责转移被害人注意力,一人趁机以转账的方式多次盗走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二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姜某、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等情节,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姜某、李某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手机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电子钱包,其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应警惕网络资金使用存在风险。广大居民要增强自身金融信息保护意识,在办理金融业务时,一定要到正规的金融网点进行办理,不要随意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交由他人操作,谨防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雄起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