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大吃大喝如何定性处置?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舌尖上的腐败”“酒桌上的应酬”得到有力遏制。从近年来查处案件情况看,违规大吃大喝明显减少,但违规吃喝的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有的以各种名义虚列开支套取钱款;有的转移阵地,单位食堂、培训中心以及高档小区、农家乐等成为“新战场”;有的吃喝费用转嫁下级,由下属单位承担……
违规吃喝是许多违规违纪行为的‘导火索’,必须坚持一严到底,扎紧制度笼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绷紧纪律之弦,向全党敲响了“违规吃喝非小事”的警钟。现实中,如何依规依纪,精准对违规吃喝问题定性处置?
新修订的《条例》在多处对违规大吃大喝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实践中,要依据具体条款,准确辨析各种典型的违规吃喝行为。
第一,重点从支付的款项来源和宴请的目的来研判。《条例》中“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违纪规定,强调宴请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造成影响,侵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条例》中“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的违纪规定,强调餐饮是由公款支付,是挥霍公款的违纪行为。前者不区分花费是公款还是私款,只要吃请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就构成违纪行为。
如果党员组织、参加、提供、接受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且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则构成多条违纪竞合,应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二,重点从是否存在真实的宴请来研判。《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的规定,强调的是对公款的不当使用,防止假公济私;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规定,强调的是接待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务、商务、外事等各项接待活动,约束因公接待中的挥霍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有真实的接待活动,如果接待活动真实,且存在接待超标准、奢靡享乐等问题,应按第一百一十六条定性处理。如果没有实质的接待活动,而是通过虚构接待事项、转嫁吃喝费用等方式用公款支付本该由个人支付的餐费,则按第一百一十三条定性处理。
第三,注意违规吃喝行为中衍生出来的政治问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强调,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搞团团伙伙。实践中,有一些党员干部以拉帮结派为目的组织饭局,构建“小圈子”“小团伙”,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污染党的政治生态。应依照《条例》中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肃查处。
编辑:张利忠、敖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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