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在大陆委托同乡妻子设公司,同乡去世后引发股权纠纷,法院确认台胞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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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图虫创意

20多年前,台胞庄某某委托他在上海居住的同乡林某某的配偶郑某和郑某的母亲夏某某设立公司,庄某某实际经营,虽然没有参与经营,但是郑某和夏某某也领取有费用。2019年林某某去世,郑某和夏某某表示公司实际是由林某某和郑某开办,庄某某其实只是员工。由此引发相应的股权确认纠纷。

12月19日,最高法发布了4起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上述案例。据法院一审二审,确认该公司实际由庄某某开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而在判决生效后,该食品公司也通过工商登记机关完成股东变更登记。

据最高法发布的案件细节提到,2002年,台湾地区居民庄某某委托其在沪居住的同乡林某某的配偶郑某(大陆居民)、郑某的母亲夏某某(大陆居民)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期间,该食品公司长期由庄某某实际控制、经营,林某某亦持续在该食品公司担任管理人员、领取工资,而郑某及夏某某未参与经营,但亦有领取相应费用。

2019年,林某某去世,庄某某与郑某、夏某某因公司股权、财务、利润分配等发生纠纷。庄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郑某、夏某某辩称该食品公司实际由林某某及郑某开办,庄某某仅为公司员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公司内部发生股权确认纠纷时,不应仅以工商登记为准,还应对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出资、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盈余分配等事实进行审查。经过对公司设立、出资情况、日常经营状况、公司利润分配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分析,该公司实际由庄某某开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一审判决作出后,郑某、夏某某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在解读该案例的典型意义时介绍,本案争议事实时间跨度长达近20年,又缺乏关键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审理法院通过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深入细致调查,准确把握法律、司法解释有关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精神,不为工商登记的形式所限,从实质上认定股权真实出资人,有力地维护了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该食品公司通过工商登记机关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本案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了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安全、财产安全,提振了台胞在大陆市场的投资信心,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潘莉 责编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