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案例入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上新的14件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司法案例

近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贸法会)网站分批刊载了14件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司法案例,北京四中院审理的“夏某集团公司与佰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作为法规判例法系统(Case Law on UNCITRAL Texts, CLOUT)的入库案例,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入库案例总数已达50件。此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重要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实践和重要成果,对于丰富国际条约适用的司法实践、推动国际贸易投资及争议解决规则统一化具有积极意义。


联合国贸法会是联合国维护国际贸易及商事交易公平秩序的核心法律机构,其审议制定的国际条约涵盖纠纷解决、国际贸易、航运、破产、电子商务等各领域。其中,最为成功、适用范围最广的国际条约包括《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联合国贸法会于1988年设立了法规判例法系统,以联合国大会文件的方式汇编案例摘要及注明所涉条约的具体条款,是国际组织、相关国家和地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学术机构等研究各国解释和适用相关国际条约情况的主要窗口和重要参考。


截至目前,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系统已收录来自40多个国家适用国际条约的优秀司法裁判、仲裁裁决1300余件。中国法院司法案例积极适用相关国际条约,深入阐释了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彰显了中国法院恪守国际条约义务、促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开放包容的良好司法形象。





明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准确认定宣告合同无效声明的生效时点

——夏某集团公司与佰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日,夏某公司与佰某公司达成手套买卖合同,约定夏某公司向佰某公司购买手套。后夏某公司主张佰某公司存在瑕疵给付、迟延给付等违约行为,起诉请求宣告合同无效、返还货款和利息并赔偿因佰某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中国和合同相对方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本案不存在该公约规定的不适用情形,且双方当事人亦未排除该公约的适用,故本案应当适用该公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的规定。佰某公司所交付的货物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瑕疵货物占到一半以上,完全不适用于同一规格医用手套通常的使用目的。佰某公司至今未交付部分货物,已经严重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夏某公司从我国购买手套后向其本国客户售卖属于商机,但佰某公司的违约行为足以使夏某公司通过案涉合同赚取利润的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夏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佰某公司发出律师函,通知其解除《手套买卖合同》。该函件虽然于5月22日才被佰某公司签收,但是公约对此种通知并不采用“到达生效”原则,而是“投邮主义生效”原则。因此,案涉《手套买卖合同》于发出函件之日无效。据此,判决案涉买卖合同于2021年5月20日宣告无效,佰某公司向夏某公司返还货款945000美元并支付利息,赔偿实际损失18882.12美元。

  




三、典型意义





  合同解除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打破已有的交易秩序,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同时,对行使要件、行使时间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公约在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和第三部分货物销售中对通知的效力采用了不同的生效原则。要约、承诺的生效、撤回、撤销均采用“送达生效”原则,即送达对方才生效。而公约第27条就合同宣告无效发出的通知则规定,宣告无效的声明只要“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即生效,传递过程中的风险并不由解除权人承担。这不同于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到达生效”原则。本案准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全面性与精确性,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供稿:北京四中院

编辑:袁天鹤  汪希

审核: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