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的安全标准不能降格许昌魏都:督促消除超市便利店食品安全隐患

原标题:散装食品的安全标准不能降格许昌魏都:督促消除超市便利店食品安全隐患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岳真屹 王丽婷)“我听了大型超市相关负责人讲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会,以后一定会合法依规经营!”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某超市老板对前来开展公益诉讼整改情况“回头看”的检察官罗琳琳说。

2024年6月,魏都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线索称,辖区某超市的直接入口散装食品裸露摆放,未设置清洁外罩等“三防”(防蝇、防鼠、防尘)措施。检察官立即前往该超市实地查看,发现这些直接入口散装食品不仅“三防”措施设置不到位,还未在食品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随后,该院检察官进一步对辖区超市进行调查,发现多家超市内直接入口散装食品销售区的部分散装食品标签中仅标明了食品的名称和价格,未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对此,该院于6月12日依法立案,并针对调查情况,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涉案超市进行整改;排查辖区食品销售环节安全隐患,规范散装食品的销售行为;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8月,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书面回复,称涉案超市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到位,并对辖区200余家散装食品销售单位进行排查。

日前,魏都区检察院检察官对散装食品治理效果开展“回头看”,经过对十余家超市、便利店的调查,发现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贮存要求更换为加盖容器,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完备,食品销售区域均安装捕蝇器、亮出“放心签”,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等必要信息一目了然。

为增强超市、便利店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相关部门召开培训会,邀请某大型超市管理人员讲授食品安全知识,共计培训散装食品销售单位从业人员200余人,保障辖区超市散装食品在生产、贮存、销售等环节合法规范。

■新闻延伸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立新 岳真屹 王丽婷)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