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但有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
在民警执法时无理取闹
对民警恶言相向
阻碍执法
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4年7月
嫌疑人娄某某暴力袭击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近日,娄某某因袭警罪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4年7月9日晚,被告人娄某某与好友在饭店吃饭时,好友与服务员发生冲突。民警陈某某、辅警胡某某等人接警后赶至现场,了解情况后欲将娄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娄某某拒不配合,后民警将其强制带上警车。进入派出所办案中心后,民警告知娄某某耐心等待做笔录,娄某某拒不配合,多次辱骂民警,在反抗过程中抓扯陈某某左胸,并扇了胡某某一耳光。
案件发生后,月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娄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市局“维权办”第一时间启动维权机制,对执勤民辅警进行了维权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不仅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侵犯和法律权威的践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小编提醒广大群众,在遇到人民警察执法时,要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切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来源:月湖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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