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对就业的推动作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共同研究起草了《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23年9月14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新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研究起草了我省《实施办法》,为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具体指导。
二、《实施办法》的框架、内容及相关依据
《实施办法》共分为十个章节,即总则;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贷款申请;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贷款管理;部门职责;督促指导;附则。全文共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及相关依据如下:
(一)总则
本章共有五条,即第一条至第五条,介绍《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对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关键术语进行明确界定。
第一条介绍《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财金〔2023〕7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创业担保贷款进行明确界定,即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二是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三是由经办银行发放;四是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第三条至第五条根据财金〔2023〕7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明确界定,并根据省财政厅的意见明确了经办银行的入围方式。
(二)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本章共有三条,即第六条至第八条,主要涉及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申请条件和贷款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根据财金〔2023〕75号文件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明确了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为十类重点就业群体以及吸纳十类重点就业群体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
第七条根据财金〔2023〕75号文件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创业担保贷款的实施情况,明确了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满足的具体条件。
第八条根据财金〔2023〕7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明确了创业担保贷款使用范围。
(三)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本章共有三条,即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本章根据财金〔2023〕75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明确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一年期LPR+250BPs”,其他地区利率上限为“一年期LPR+150BPs”;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个人或小微企业累计支持次数不超过3次。
(四)贷款申请
本章共有三条,即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涉及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流程、办理时限及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财金〔2023〕7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参考黔财金〔2024〕22号文件第一条第(五)项,并结合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情况,明确了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结合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情况,为避免同一个借款人同时申请多笔创业担保贷款,规定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根据财金〔2018〕22号文件第二条(四)项和财金〔2020〕2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指导各地、各部门简化流程,拓宽申请渠道,提高效率和服务便利度。
(五)贷款担保
本章共有五条,即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涉及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补充机制、风险分担机制、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对降低和免除反担保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根据财金〔2018〕22号文件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结合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情况,采纳省财政厅的意见,明确了担保基金担保和代偿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比例。
第十六条根据财金〔2018〕22号文件第四条第(八)项规定,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
第十七条根据财金〔2020〕2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明确应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即各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度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的,本年度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10倍。
第十八条根据财金〔2023〕75号文件第五条和财金〔2022〕6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鼓励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并支持各地积极探索优化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模式。
第十九条根据财金〔2023〕7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并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应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六)贷款贴息及奖励
本章共有两条,即第二十条至二十一条,主要涉及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标准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根据财金〔2023〕7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标准为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
第二十一条根据财金〔2023〕75号文件第四条和十三条规定,明确了创业担保贷款的激励机制和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七)贷款管理
本章共有三条,即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主要涉及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包括风险控制措施、贷后管理规定、逾期贷款催收规定、逾期贷款代偿规定、呆账核销机制等。
第二十二条结合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情况,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同时,根据省财政厅的意见,为确保贴息资金确实发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作用,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列举停止贴息并追回贷款的各类情况。
第二十三条结合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情况,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回收流程,包括提前通知还款、逾期贷款追偿和代位清偿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参考财金〔2018〕22号文件第四条第(八)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机制,
(八)部门职责
本章共有六条,即第二十五至三十条。本章根据财金〔2020〕21号文件第十条和财金〔2018〕22号文件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级人民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等部门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九)督促指导
本章共有两条,即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涉及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督促指导机制和信息化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根据财金〔2018〕22号文件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督促指导机制和绩效评价要求。
第三十二条根据财金〔2020〕21号文件第六条和财金〔2022〕6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为创业担保贷款的信息化管理指明方向。
(十)附则
本章共四条,即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六条,明确关于本办法实施的几个重要事项: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三、国家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和利率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贷款利率上限仍旧为LPR+150BPs(脱贫地区利率上限为LPR+250BPs),但LPR由“低于一年期(含一年)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超过一年期参照一年期或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为“LPR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调整了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方式
由“贷款利率在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调整为“财政按照贷款实际利率50%给予贴息”。
(三)适当放宽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
将小微企业新招用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15%调整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由8%调整为5%。
(四)增加了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
创业担保贷款除按原规定可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增信外,还可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五)调整了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将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由原来的“按照贷款总额的1%的标准给予经办机构用于其工作经费奖励”调整为“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六)调整了贴息资金的拨付方式
贴息资金由原来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贴息资金调整为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贴息资金至经办银行。
四、《实施办法》需强调的重要内容及解读
本办法的制定遵循财政部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规定,主要对未明确事项或须由我省自行确定的事项进一步进行完善和细化。需强调的重要内容为:
(一)界定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即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二是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三是由经办银行发放;四是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二)明确创业担保贷款用途范围。规定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三)拓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为便于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拓展申请渠道,既可直接受理,也可经由申请人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务服务机构、群团组织、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受理。
(四)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机制。为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其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撑作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应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运营管理,专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各担保基金应根据单位账户管理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专户存储在一家或多家经办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独立运作;各级财政应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发挥担保基金支撑创业担保贷款扩大规模的作用。对未存放担保基金的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应由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五)鼓励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为拓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面,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门槛。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应在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一般不得高于80%。
(六)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为严格控制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确保担保基金安全运行,各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5%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七)明确停止贴息并提前追回贷款的情形。为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用到实处,对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应限期停止贴息并追回贷款:1.借款人死亡、成为财政供养人员或因犯罪被判处刑罚;2.借款人经营项目停止经营或转让他人,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因其他缘故长期未正常经营;3.借款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或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贷后管理;4.借款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贵州省就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