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山东泰安一名12岁女孩因盆腔炎住院治疗,被查出感染HPV,此事引发关注。12岁女孩感染HPV,17岁男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悉,女孩半年前曾因阴道炎就过医,但当时无人报警。女医生上报医务部还被反问,“你怎么就确定她被性侵了?”12月13日,新泰市卫健局回应,医护人员已于12日报警,警方已经介入调查。12月16日,新泰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经查,该女孩于2024年5月通过网络认识17岁男孩李某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之后发生性关系。目前,已对李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开展调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已安排专家对女孩进行医治,同步开展关爱帮扶、心理疏导等工作。
根据报道,女孩才12岁,属于《刑法》规定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与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只要明知女孩未满14周岁,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发生关系,均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奸淫幼女“造成幼女伤害的”,属于加重情节,其中就包括致使幼女轻伤、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或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本案中,女孩感染了HPV并患有盆腔炎,显然具有法定加重情节,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的行为人李某某17岁,已经达到16周岁刑事责任年龄,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其尚未成年,最终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未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女孩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某的监护人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和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国家机关组织、公职人员,以及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本案中,半年前女孩就因为阴道炎就医过,当时女医生上报医务部却被打回,医务部的行为违反了强制上报规定,应当承担相关行政责任,故涉事医院应当对医务部的具体责任人员给予从重处罚。保护儿童、幼女是全社会的责任,这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只有所有人都重视起来,才能给儿童和幼女构建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 查文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