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前留下代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 因遗嘱内容由有继承权的儿子代写被认定无效

钱大爷(化名)与孙阿姨(化名)为二婚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钱大爷与前妻生育一子钱涛(化名)。钱大爷去世后,留下了房产一套。孙阿姨找到钱涛协商房产继承问题,钱涛却拿出遗嘱,称钱大爷已经将房子留给自己。孙阿姨将钱涛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内容由继承人钱涛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故该遗嘱无效,判决房屋由孙阿姨、钱涛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孙阿姨占八分之五的份额,钱涛占八分之三的份额。

孙阿姨诉称,其与钱大爷于198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钱大爷于2022年去世。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号房屋系她与钱大爷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涛系钱大爷与其再婚前所生子女,与她不存在血缘关系及抚养关系。现为妥善处理财产继承,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钱涛辩称,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内容如下:“我立此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我自愿将下列归我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留给本人的儿子钱涛继承。具体财产如下:1 、本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号的房屋;2、本人名下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立遗嘱人:钱大爷(签名捺印),见证人:钱某甲、钱某乙(签名捺印)。2022年12月26日。”

庭审中,钱某甲、钱某乙到庭作证,称自己是钱大爷同村的村民,遗嘱内容由钱大爷陈述,钱涛书写,写完后念给钱大爷听,钱大爷表示认可;钱大爷神志清醒但因为手没有劲不能写字,自己按了手印;二人作为见证人分别签名并按手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为孙阿姨与钱大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孙阿姨的财产,一半属于钱大爷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案中,钱涛提供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遗嘱内容由钱涛书写,钱涛是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因此该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故而无效。对于涉案房屋中属于钱大爷遗产的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每种遗嘱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上述人员作为见证人或代书人,很可能由于存在的利益关系导致遗嘱不公正或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愿。综上所述,当事人持有遗嘱并不一定意味着遗嘱合法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法院认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通讯员/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