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具有高风险因素、病情进展较快的肺炎患者,或伴有呼吸急促的恢复期患者。患者意识清醒,沟通顺畅,可独立或在他人协助下改变体位(Ⅴb,A)。
(2)适应证。①未吸氧状态下,患者SpO2 < 94%、呼吸频率>22次/min(Ⅴb,A);②SpO2/FiO2<315(Ⅴb,A)。
在临床实际应用中,通过鼻导管、氧气面罩、非重复呼吸面罩(NRBM)、经鼻高流量氧疗(HFNC)、无创正压机械通气(NIPPV)等无创呼吸支持的患者,可根据其耐受性、安全性和舒适度实施俯卧位通气治疗。对于处于妊娠早期和中期的患者,应对其体位和胎儿进行额外监测(Ⅴ b,A)。
应根据患者的疾病分型与病情变化特点,结合实际医疗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实施清醒俯卧位通气的绝对禁忌证与相对禁忌证(Ⅴ b,A)。
(1)绝对禁忌证(Ⅴ b,A)。
①存在气道梗阻甚至窒息的风险;
②心源性肺水肿导致的呼吸衰竭;
③呼吸频率> 40 次/min,或(和)使用辅助肌群进行呼吸;
④无法实现准确连续监测SpO2;
⑤制动或活动极度受限;
⑥腹侧体表存在损伤或伤口而影响实施俯卧位体位;
⑦存在颈椎、脊柱不稳定性骨折,需要固定;
⑧存在青光眼或其他眼压急剧升高的情况;
⑨存在颅脑损伤等情况导致颅内高压;
⑩存在明显的肺栓塞高危风险;
⑪急性出血性疾病。
(2)相对禁忌证(Ⅴb,B)。
①伴有颜面部创伤、烧伤或骨盆骨折、多发伤伴不稳定性骨折;
②伴有癫痫经常发作等神经系统疾病;
③过度肥胖(体重指数>40 kg/m2);
④中晚期妊娠;
⑤相关部位存在严重压力性损伤;
⑥Ⅱ型呼吸衰竭,除外慢性稳定的代偿期(pH值> 7.36);
⑦近期腹部创伤或外科术后或重度腹腔内高压;
⑧新发的下肢深静脉血栓。
在临床实际应用中,对于妊娠晚期患者,需个体化评估其应用俯卧位通气治疗的风险与获益,同时进行额外的监测。对于Ⅱ型呼吸衰竭患者,如果考虑采用俯卧位通气治疗,应先进行尝试,并在30 min 内进行血气分析,以确保高碳酸血症无恶化。
患者符合上述适应证、无绝对禁忌证即可开始清醒俯卧位通气,合并相对禁忌证的患者须经临床综合评估后方可执行。单次清醒俯卧位通气持续30 min~4 h,2~4次/d(Ⅴc,A)。应采取各种措施延长患者清醒俯卧位通气时长,原则上每天累计时长≥ 12 h(Ⅴ c,B)。
一般情况下,患者呼吸平稳,无须氧疗,SpO2 维持在94%以上即可结束清醒俯卧位通气(Ⅴ b,A)。
在清醒俯卧位通气过程中,如患者发生以下情况,应考虑立即终止:
(1)心脏骤停;在去甲肾上腺素剂量达到0.05 μg/kg/min时,平均动脉压≤ 65 mmHg(1 mmHg=0.133 kPa);心率< 50 次/min 或> 120 次/min;
(2)呼吸频率>30 次/min,呼吸功增加或呼吸肌代偿明显;尽管增加FiO2,但SpO2 < 90% 或氧分压(PaO2)< 55 mmHg;
(3)患者意识状态改变,不能配合操作;
(4)经护理干预,患者仍不能耐受俯卧位(Ⅴ c,A)。
以上内容来源:《清醒俯卧位通气护理专家共识》制订专家组. 清醒俯卧位通气护理专家共识[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23,29(29):3921-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