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普宁市占陇镇的朱女士非常郁闷,由于她准备使用一瓶未开封的白糖里面出现虫子,导致她与出售白糖的超市因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
据朱女士介绍,12月2日上午,朱女士的丈夫在普宁市占陇镇的一家超市花了8元购买了一瓶白糖后拿到家。中午时分,朱女士想要用到白糖的时候,发现白糖里面有异物。
市民 朱女士:我在煮东西准备要放糖的时候,准备要打开的时候,就发现里面有虫子在爬,就没有打开破坏包装。
当天下午,朱女士带着整瓶白糖去到超市,要求超市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市民 朱女士:就是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那个条款就是退一赔十,不满一千块钱按一千块钱赔偿,意思就是我要求他们赔偿我一千块钱,我也是根据法律合理要求他们,但是他们的意思就是说不可能赔那么多钱,叫我直接去投诉,去哪里投诉都可以。
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朱女士只好返回。12月4日,朱女士再次去到超市,这一次,超市方面提出了赔偿方案。
市民 朱女士:他们说要赔我两百块钱,还有赔我十斤白糖,我不同意他们这样的赔偿。
为了了解详情,记者来到超市。对于未开封的瓶装白糖出现虫子的情况,以及赔偿方案一事,超市的一位主管是这样说的。
超市主管:我们承认过失打包才会有虫子进去,你说你要一千块钱,我说赔两百块钱给你,你不接受呀,不接受那就是谈不拢呀,我们是二十倍赔偿,另外还加两斤白糖送给她。
这位超市主管还说,朱女士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超市主管:谈不拢你去找工商部门市监部门,走法律程序,你可以去工商局市监局,由相关部门对我们进行处罚,我们接受,如果她去法院告我们,我们也可以请律师。
在这件事中,朱女士要求超市方面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赔偿,但是超市方面又不同意朱女士的要求。有律师指出,朱女士向超市方面所提出的赔偿要求有其合理性。
广东法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罗浩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律师也提醒市民,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候,要多留一些心眼,以便出现问题时能更好维权。
广东法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罗浩佳: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有条件的情况仔细检查商品的外观、产品的质量、生产日期等。另外,保留相关的购买凭证,比如发票、小票、支付记录等,保留相关证据,进而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件事,朱女士也表示,将继续努力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民 朱女士:我希望有关部门能来查处一下,还我一个公道,我希望他们按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里面的规定,对我进行赔偿,我也会继续向有关部门打电话投诉,如果还继续协商不了的话,我会采取应有的法律手段,向他们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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