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深圳证监局披露了一则针对券商人员违规炒股的行政处罚事件,蔡义贤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被深圳证监局处于60万元罚款。
公告显示,蔡某于2001年9月入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先后任职于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深圳分公司。
另据中证协证券从业人员信息公示系统,蔡某于2004年2月在国元证券办理执业登记,登记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登记状态为“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6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蔡某使用其妻子“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深康佳A”“联创光电”等多只股票,盈利347,951.98元。
2013年8月28日至2023年6月9日,蔡某使用其子“蔡某彦”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广汇能源”“长园集团”等多只股票,亏损3,286,774.79元。
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蔡某使用“汇鑫鑫”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岭南股份”“恒生医疗”等多只股票,亏损196,547.51元。
经计算,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亏损313.54万元。
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一是处罚过重。蔡某配合调查、未从涉案交易中获利且案发后主动交还所借账户,目前已丧失大部分工作收入来源,无力支付高额罚款。二是涉案账户违法期间认定有误。“叶某娜”“蔡某彦”证券账户在开设初期由账户名义人实际使用,近年来方才由蔡某使用。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
第一,我局已充分考虑蔡某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交易股票情况、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法确定量罚幅度,当事人称未获利等请求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第二,认定当事人使用“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期间无误,有在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中非蔡某交易部分,未认定为本案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蔡某处以60万元罚款。